【明慧網2004年4月14日】近日,同修展開《關於大陸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強法律意識多運用法律知識的一點建議》的討論,有同修建議“是不是可以讓有法律知識的同修(律師,法官及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員)系統的把邪惡迫害我們所違反的所有法律條款和章節製成傳單和小冊子”,我想起明慧網在2001年2月26日有一篇文章,題為《江澤民政府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總結的很全面,由於時間的推移,以及新法律的制定和舊法律的修改,為了節省同修時間,現轉錄並修改如下: 江澤民政府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 一.中國憲法 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 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可以隨意沒收法輪功學員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包括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且由於非法拘捕對於學員私有財產造成的巨大損失從來沒有給予任何的補償。 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受教育權、財產權、隱私權、知情權、人格權、住宅權、人身自由、表達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 任何中國公民,包括法輪功學員有權和平集會,如集體煉功,參加心得交流會及法會等;但現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中國警察可以任意逮捕法輪功學員和侵犯法輪功學員的私人財產(需要從明慧網,新生網等上面收集數字金額,財產種類等等),並且不出示任何許可證,如:逮捕證。天安門廣場幾乎每天警察都在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 第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中國警察可以任意闖入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住宅,並且不出示任何許可證。自從所謂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之後,江氏政府挑動群眾鬥群眾,已經出現有人拿著鐵鏟等工具,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住宅進行所謂的“強制轉化”。 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國務院的下屬機構“信訪局”變成了警察局,法輪功學員向政府申訴的唯一結果是被逮捕。 第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 在大陸的監獄,法輪功學員經常被迫長時間的勞動,有的甚至長達一天16小時以上工作時間,被迫少睡,甚至剝奪每日睡眠時間,有的地區,一天只給2小時睡眠時間,嚴重剝奪了合理的休息時間,給學員的身心帶來極大痛苦。 二.刑法 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明知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殘忍手段會危及他們的生命,仍然明知故犯。據不完全統計,至少有1600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可列出去世學員的名單、年齡、性別、職務以及有關西方媒體報導)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法輪功學員身體的傷害不計其數。(列舉大量的照片、圖片)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中國,法輪功女學員在監獄裏,有的被關進男牢,有被強姦,輪姦,甚至有的被當眾強姦,對懷孕的女學員強行引產致身體健康遭到嚴重迫害。 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法輪功學員採取極其殘酷野蠻的手段,以逼迫法輪功學員寫所謂的“悔過書”,企圖強行轉化(可列舉大量的照片,圖片、數字及外電報導)。 第248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被非法關押在監獄中的法輪功學員,採取極其殘酷野蠻的手段進行虐待,包括各種酷刑(列舉大量酷刑的名稱和種類),以及對女學員的性侵犯,性虐待甚至犯有強姦罪(列舉一些女子勞教所的名字和折磨女學員的行為)。 第249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陸的新聞媒體及有關人員,利用“自焚”騙局,“投毒”誣陷事件,欺騙並煽動全國人民對法輪功的仇恨,使其主動配合警察,舉報法輪功學員情況,干擾了學員的正常生活。 第253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目前大陸郵政工作人員堵截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信件並非法沒收財物。 三.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有權獲得法律代表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在政府的高壓下,沒有律師敢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並且被政府有關部門告知,不准對法輪功學員提供法律援助。 四.公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6條(2):罰款限額1—200人民幣 ------------ 目前,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的罰款高達5000元人民幣。 第6條(2):拘留時間1—15天 ------------ 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的拘留時間普遍超過30天,甚至更長。 五.所謂“邪教”問題 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採訪時公開宣稱“法輪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緊接著,10月27日、28日,中央電視台和人民日報先後播發,刊登了題為《法輪功是邪教》的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此後,公安部門就把這種言論作為鎮壓上訪修煉群眾的執法依據。作為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情況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輪功是邪教。根據《憲法》第5條和第80條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江澤民的上述言論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限,是不合法的。 由於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部門的大肆抓捕和關押表示疑慮和不滿,1999年11月司法部編出了一本《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知識問答。司法部是一個執法部門,根本無權給法輪功定性,可它硬是強詞奪理地把法輪功說成是邪教。 在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法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份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1999年10月30日,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並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迄今為止,在中國並不存在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才能對重大問題行使職權。像確定哪個人群/團體/組織是邪教這樣重大的問題,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議案形式表決通過,否則即是違憲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