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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工作組:法輪功應該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保護
【明慧網2004年3月17日】在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第38次工作會議上,非法拘捕工作組對原錦州市古塔區勞動局局長李凌與吉林市居民裴繼林因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拘捕的案件做出了最後的判決:法輪功這種免費的鍛煉功法應該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保護,中國政府應該更改對李凌和裴繼林的裁決,遵從與施行世界人權公約的基本原則與規定。

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3月15日報導,2003年6月法輪功學員將原錦州市古塔區勞動局局長李凌與吉林市居民裴繼林因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拘捕的案件提交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經過五個月的調查後,近日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作出以上判決,這個裁決報告將會提交給即將在2004年3月召開的聯合國第60屆人權大會。

在調查過程中,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首先於2003年6月18日就李凌和裴繼林被任意拘禁案件致函中國政府,要求中國政府儘快提供有關李凌和裴繼林被捕的情況。之後,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將中國政府的回覆轉給投訴方(法輪功人權工作小組)。最後,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根據投訴方與被告方提供的情況加以裁決。

以下是該調查裁決的主要內容:

(1)投訴方提供的信息:

李凌,原錦州市古塔區勞動局局長,1999年底,李凌曾進京上訪,被北京東城區法院判處一年半徒刑。2002年5月28日被警察在家中再次拘捕,並被送至錦州市第一看守所關押。之後她被判刑四年。2002年11月15日被送至遼寧省大北監獄關押;期間,監獄當局無視她虛弱的身體狀況,強制她勞動。李凌的現況不詳。

裴繼林,50歲,吉林省吉林市居民,吉化101廠職工。2002年6月16日深夜,裴繼林在他的暫時住所被捕,並被送至吉林市文廟派出所。據報導,裴繼林曾經成功地逃出了派出所,但他又被抓了回去並被送到了勞教所。據進一步報導,裴繼林曾經有三次因為是一名法輪功學員而被捕:1999年10月,他在去北京上訪的路上被拘留並被關押在吉林市江北泡子沿拘留所15天。1999年12月,他再一次因進京上訪而被捕。隨後,他被送至吉林市在北京的辦事處,在那裏,裴繼林絕食抗議。3天以後,裴被送回吉林第三拘留所。一個月以後,裴繼林被判勞教3年。不久,裴被轉移到了九台市勞教所。2001年9月,裴繼林出現生命危險,但直到2002年他才被釋放。(2002年6月18裴繼林又被送勞教兩年。)

(2)中國政府在答覆聯合國的回函中提供的信息:

李凌,於1999年10月27日與多人因非法抗議被捕,並被判一年半徒刑。刑滿釋放後,李凌再次因擾亂社會治安被捕,並被判刑四年。兩次審判都是公開的,充份保護了李凌公正受審的權利,政府並為李凌提供了辯護律師。

裴繼林,於2000年10月5日因擾亂社會治安被判三年勞教。2001年10月,因高血壓和身體虛弱被保外就醫。期間,因擾亂社會治安於2002年6月18日再次被判兩年勞教。

(3)投訴方的回應指出:

為了避免國際輿論的批評,中國政府在法輪功問題上散布了眾多的謊言。與中國聲稱的確保了對李凌的公正審判相反,對李凌的審判完全是一個表演秀。政府指定的律師不但沒有為李凌辯護反而企圖脅迫她認罪。李凌本人的上訴書也明確指出她被拘捕的原因完全是因為她為法輪功上訪。對李凌的第二次判刑是秘密進行的,就連她的家人都沒有通知。

裴繼林也是因為是法輪功學員而被拘捕。在中國,勞教系統的整個運作過程是由行政部門進行的,因此對裴繼林的判決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程序,也就根本談不上法律的公正。

(4)工作組注意到,中國政府毫不否認李凌和裴繼林的拘捕和法輪功有關。

(5)鑑於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李凌和裴繼林修煉的法輪功是一個暴力或不和平的信仰,這種免費的鍛煉功法應該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第18條款關於信仰自由和第19條款關於言論自由的保護。

(6)當公民和平地行使這些權利時,對之加以限制就是對國際法的違反。在這兩個案例中,(中國政府)對李凌參與非法抗議的指控,和對裴繼林擾亂社會秩序的指控,都沒有說明如何會導致任何暴力行為。因此,工作組認為,李凌和裴繼林僅僅是因為用和平的方式行使受《世界人權宣言》保護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去修煉和保護法輪功而被捕的。

(7)根據上面的論證,工作組給出以下結論:

對李凌和裴繼林的自由權利的剝奪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10、11、18、19項條款。這個案例屬於第II類型案例。工作組要求中國政府更改對李凌和裴繼林的裁決,遵從與施行世界人權公約的基本原則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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