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2月7日】2004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中國駐多倫多外交官誹謗法輪功的罪名成立,要求他支付罰款和法庭審理費用。原告律師表示,駐加拿大的外國領館工作人員絕不能惡意攻擊加拿大公民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據渥太華公民報2月5日報導,本週初,在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受理的一宗誹謗案中勝訴的一名多倫多人的律師昨天說,駐我國的外國領館工作人員絕不能惡意攻擊加拿大公民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報導說,法院判決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對加拿大商人喬-契普卡(Joel Chipkar)的誹謗罪成立,潘新春要付一千元罰款並支付法律費用。對駐加拿大的外國政府代表進行這樣的法律制裁是前所未有的一步。 報導介紹說,契普卡先生是一名法輪功學員。 法輪功是一種精神修煉,其修煉者受到中國政府的迫害。契普卡先生去年春季給多倫多星報寫過一封信,批評中國對薩斯爆發的處理方式。 報導引述契普卡先生的律師彼得-唐納德(Peter Downard)說,這封信發表後,多倫多星報發表了潘新春的回信。報導還引述唐納德先生說:“這樣的人身攻擊已經超出了正當回覆的界限。” 報導還說,契普卡先生要求潘對此做出道歉。在得不到答覆的情況下,契普卡先生把潘告上了法庭。潘新春多次拒絕接受法律文件,也沒有提交辯護申請。唐納德先生說,潘這樣做的後果是法院認為潘沒有履行法律責任,實際上是承認了對他的指控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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