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2月5日】2004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對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案做出判決,多倫多法輪功學員喬-契普卡先生勝訴。法庭判決:對潘新春誹謗的指控成立,當日缺席出庭的潘新春須為誹謗言論造成的損失做出賠償。 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2003年5月1日在《多倫多星報》上發表了一封為中國當局掩蓋薩斯行為作辯護的信,信中用惡毒語言攻擊契布卡及其他法輪功學員,並因此在同年8月被以誹謗罪告上法庭。 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對這樁普通民事訴訟的判決看視平淡,所蘊含的意義卻非同尋常。原告是普通的加拿大公民,被告是領事級中國外交官。這場中國千百年傳統意義上的“民告官”訴案,對簿公堂時作為被告的“官”卻不敢上庭,最終敗訴的也恰恰是這個“官”,這本身就具足看點。法輪功作為一個和平、善良的民間修煉群體,4年多來一直在中國大陸面臨大範圍的迫害,而在西方國家卻受到上至政府官員、下至黎民百姓的同情和歡迎,這種鮮明對比,透過此樁“民告官”案引起了更多人的注意。 * 向在豁免權保護傘下煽動仇恨的“外交人員”敲響警鐘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在加拿大的法庭上,被告對原告的誹謗,尤其違反了加拿大於1976年5月19日加入的“國際民事和政治權益契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透過拒絕接受法律文件、拒絕出庭等藐視加拿大司法等傲慢無理的舉動,我們看到“潘領事”內心真實的恐懼。這種恐懼是源於誹謗他人後的負罪感?源於被揭穿謊言、被訴諸法律後的惶恐?還是源於對今後仕途升遷、功名利祿的牽掛?不管怎樣,誹謗案的判決結果確實為那些躲在外交豁免權保護傘下,幹著煽動仇恨、為迫害推波助瀾的“外交人員”敲響了警鐘。 在中國,對法輪功的公開詆毀成了獨裁者的宣傳手段。電台、電視台、報紙,甚至小學生的課本中,都將真善忍作為誹謗的對像。與此同時,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最基本的人權和尊嚴。法輪功修煉者會因一次上訪、在公開場合講一句“法輪大法好”,甚至在給家人的電子郵件中提及法輪功使自己身陷囹圄,甚至波及家人;受迫害者遭到非法監禁時還被暗中剝奪申訴權、辯護權等合法權利。而造成眾多法輪功學員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枉法判決的“依據”卻只是江氏利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橡皮圖章下令制定的、完全凌駕於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之上的所謂“法律”。正如99年迫害之初,《華盛頓郵報》的一篇文章談到的:“當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在審判中,當然是被應用在可能導致該團體領導者們死刑的,裝模作樣的審判中。” 在加拿大,對於潘新春誹謗案,加拿大政府明確表態不干預,這也充份體現了加拿大的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不僅如此,對迫害參與者繩之以法的行動也在加拿大緊鑼密鼓地進行著,據“渥太華公民報”(Ottawa Citizen)和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2004年1月21的報導,“15名中國高層官員在皇家警察的監視名單上,他們被指控酷刑折磨和鎮壓法輪功精神運動的成員。如果其中任何一名官員入境加拿大,加拿大皇家騎警將調查這些官員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入境申請人犯有反人類的罪行,該申請人將被拒絕進入加拿大。指控名單上包括72歲的前國家主席、現任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北京市市長劉淇。” * 掩藏在仇恨文字背後的黑手 有些人不解,潘領事何以如此有恃無恐的在西方社會媒體公開詆毀一個和平的精神團體,甚至指名道姓的攻擊法輪功學員個人?難道潘不懂或真的敢於藐視加拿大的法律嗎?其實不然。潘之所以敢於這樣,是因為江澤民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四年多來,一直盜用政府名義,強迫包括潘新春在內的所有中國駐外官員,把誣陷、詆毀、迫害法輪功,煽動仇恨,這些不屬於《維也納公約》所規定的外交人員職權範圍的犯罪行為,當成所謂的特殊“工作”。這一點可以從遍布世界的數十家中國駐外使領館的網站連接中;從出現在使領館大樓內,見不得光的誣陷畫展中;從使領館定期向所在地政界、媒體、社區圖書館派發的詆毀法輪功的資料中;從使領館出面協調的欺世盜名的“宗教代表團”、“文化代表團”等的“交流”活動中,看到或聽到。 江澤民為了一己之私,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無視界定外交使節職責的《維也納公約》,強迫中國駐外官員對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造謠誹謗與仇恨宣傳,這是脅迫和誘使中國駐外官員犯罪,將後者作為江氏小集團的槍手和炮灰。 但是,針對這種自欺欺人的仇恨宣傳和迫害而來的是文明社會中堅定而一致的抵制。在加拿大,這種對仇恨宣傳的抵制不但來自於法輪功學員,同樣來自加拿大主流社會和政府官員。多倫多地區一位接到中方仇恨宣傳資料的國會議員克林說,這種資料說服不了我,我曾經請外交部長譴責中國對人權的迫害。中國搞這一套不過是為他們侵害法輪功人權製造藉口罷了。面對仇恨宣傳品,國會議員羅伯-安德斯說,“應該要求這些在加拿大干擾人們信仰自由的中國外交官離開,回家去,而且再也不要回來。不要再把更多的此類宣傳品帶到加拿大,來這裏反對加拿大法輪功學員。他們一直在試圖壓制宗教自由。不要來這裏騷擾!在中國做這些事已經夠惡劣的了!不要把這帶到加拿大來!” * 誰是下一個被告? 事實上,如果人們了解了誰是潘領事使用的誹謗字眼的始作俑者,恐怕就不會驚訝於潘領事為何如此有恃無恐了。 在中國大陸,當在1999年“7.20” 後中國老百姓對文革式的整人手法、連篇累牘的誹謗性宣傳漸漸厭倦後,10月底,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書面採訪時,親口給法輪功捏造罪名,以此迫使鎮壓升溫。隨後國內官方喉舌《人民日報》等媒體立即響應江的誹謗,並論證江澤民的講話如何“言之有據”。在江接受採訪,給法輪功誹謗定性的5天後,即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決定,自此,江氏完成了對法輪功實行群體滅絕的法律鋪墊。 4年多過去,江澤民利用“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利用非法“610辦公室”對無辜修煉群眾的大規模打壓仍在持續。在遍及全國的勞教所、洗腦班,江耗資國家財力的1/4,迫害數以千萬計的中國的法輪功修煉者。其實,潘新春之流既是施害者,同時又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而真正的迫害元兇是江澤民。但是,同時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法制健全的社會,無論以何種方式參與迫害的人都罪責難逃。(明慧記者冬娜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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