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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違法與個體受罰
評中領館副總領事誹謗法輪功被判非法
【明慧網2004年2月11日】中國駐多倫多領事館副總領事潘新春以「×教成員」誣蔑多倫多商人、法輪功學員喬-齊普卡先生,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於2004年2月3日缺席審判誹謗違法,並賠償原告損失及訴訟費用共計11000加元。潘新春的中領館官員身份,使得這項判決對於那些自認為是在履行職責而詆毀法輪功的人們,具有深刻的含義。

* 外交職責不包括詆毀法輪功這項違法行為

該案起因是:去年,因為中國隱瞞SARS疫情,導致疫情擴散到多倫多,致使十多名居民感染SARS相繼死亡;齊普卡先生就此事在一家報紙上發表讀者來信,其中涉及中國隱瞞SARS問題。之後,潘新春在同一報紙上發表回應文章,一方面否認中國隱瞞SARS疫情的現實,另一方面借題發揮,稱齊普卡先生是「×教成員」,矛頭直指法輪功。

而法庭上,法官同意原告的看法,認為:潘新春就SARS問題回應原告,可以看成是其分內工作,但是藉此攻擊法輪功學員,則超出了其作副總領事的職責範圍,不能得到豁免保護,因為這不僅違反加拿大法律,也違反了國際法。

* 職責違法是恥辱

像潘新春這樣的政府駐外高級官員,不可能不懂得自己的職責範圍,否則他不可能放棄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中國駐多倫多領事館,不可能不懂得其領事官員的職責範圍,否則一定會以外交方式抗議這項審判。其實,這種非法行徑,在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的4年多裏,像潘新春這樣的中國駐外官員一直都沒有停止過;中國駐外機構一直都是江氏在海外鏟除法輪功的策源地,中國領館官員成了執行江氏打壓法輪功政策的違法者。

問題是,由於江氏集團脅迫中國政府打壓法輪功的政策,這種非法行為似乎成了外交官員在海外推行國家政策的職責了;而像潘新春這樣的外交官,甚至把利用一切機會詆毀法輪功當成了忠於職守了。

可悲又可恥的是,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一個中國駐外官員由於執行「國家的政策」而成了「職責違法」者,這到底是誰的恥辱呢?到底誰是受害者呢?

* 幕後元凶與打手各受其過

不管潘新春是甚麼身份,法律處罰的是他個人,針對的是他個人的非法行為。作為一心要鏟除法輪功的江氏集團,潘新春不僅沒有「功勞」,還被揪住了「尾巴」,丟了江氏集團的「臉」,甚至為法輪功增加了講真相的素材。可以想像,潘新春的結局必然是害人害己。

這種害人害己的例子,在幾十年的整人運動中不勝枚舉,「文革」之後公開處理、秘密處決當年的各類打手就是例證。其實,這也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明證。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自然難逃法網,而受其指使、昧著良心詆毀、迫害法輪功的打手們,能指望江××代替受過嗎?

借用潘新春這個悲劇,真誠地提請國內外各級官員,千萬不要以「執行政策」為藉口,充當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幫兇,擺正自己的良心,為自己負責。(明慧駐加拿大記者鄭子炎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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