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12月4日】2002年3月5日長春有線插播後,警察大肆抓捕大法弟子,市局懷疑金學哲參與了有線插播,去家裏抓捕,那時他流離失所並不在家住,市局惡警把金學哲家(一樓)的金屬防護欄用工具掰彎,鑽進他家蹲坑7,8天,私闖民宅,偷走其妻的結婚首飾價值 2000 元,和金學哲以前收藏的一塊玉珮約價值500元,以及照相機架(80元)等物品。 2003年3月金學哲被抓後,朝陽分局警察到他流離失所後的住處,抄走電腦一台3000元,VCD一台1000元,電視一台400元,錄音機一台300元,復讀機一台300元,大旅行包一個400元,電熨斗一個,還有他被抓時身上現金200元,及BP機手機等物品。 同時市局伙同朝陽分局惡警對金學哲進行刑訊逼供,七八個惡警一起毆打金學哲,把他綁在老虎凳上24小時,又把他雙臂反背雙腳離地吊起3個小時,金學哲體重180斤,全身重量都集中到手銬與手腕處,手銬深深的陷入肉中,至今在手腕上還留有疤痕。惡警還用塑料袋套住頭令人窒息的殘忍辦法反覆折磨了金學哲一個晚上,市局國保支隊王遠航作為記錄員目睹了這一切。 現金學哲被非法關押在吉林四平監獄。長春市公安局及朝陽分局惡警的上訴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並已構成盜竊罪 和《刑法》第247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做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行徑與劫匪無異,必將遭到天理及世間法律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