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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自治區中衛縣楊潔控告不法人員
【明慧網2004年12月16日】我叫楊潔,34歲,1997年寧夏自治區中衛縣勞動服務公司下崗後應聘至中衛縣人壽保險公司,現漂泊在外,居無定所。我於1998年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後身心受益,知道法輪大法是正法。只因進京為澄清法輪大法事實而上訪兩次,就被非法判勞教2年,關押於寧夏女子勞教所二中隊,在此期間遭受了殘酷的迫害,由於不放棄信仰被勞教所私自非法加教一年,因判決書與事實不符,無法律依據本人不服,特提出申訴,並將具體迫害事實控告如下:

2000年10月中衛市政保大隊隊長葛建國將去上訪的我從北京接回,送入中衛看守所非法關押一月後又送中衛拘留所非法關押。12月7日中衛公安局叫來中衛縣電視台,給我與另一位也是進京上訪回來的大法弟子錄了詆毀名譽的錄像,後葛建國非法將我送至寧夏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兩年。我被關押於勞教所二中隊,每天十六、七個小時超負荷勞動,一天24小時由兩名吸毒人員監控不允許說話。勞教所定期強制看誹謗大法的電視進行精神迫害,強迫背監規,放棄信仰。稍有不從就體罰折磨,電棍電,粗暴灌食等。

2001年10月為了抵制無理迫害,我絕食抗議,在絕食期間被強迫出外工幹重體力活。絕食一週時,二中隊中隊長馬愛萍指使吸毒人員暴力毆打,並親自拽著我衣領將我拖至大門外的外出工車上,到工地後馬愛萍又指使吸毒人員張紅豔打我,我不配合,就被背銬在大樹上一整天。

絕食14天時我又被關禁閉一個月,晚上睡覺都戴著手銬,期間每天鼻飼兩次,政委馬燕還叫來法院兩人作偽證說,如果死了,算自殺。直到2002年元旦才回隊。

2002年5月9日勞教所一李姓科長(男的)開所謂的“批鬥會”,當時李姓科長指使吸毒人員惡語相加,誹謗大法,故意挑釁。當我辯解時,二隊隊長馬麗不由分說抓住我的頭髮拖出會場,上了背銬。李姓科長拿著電棍電我,後讓吸毒人員邊打邊拖,到宿舍又指使吸毒人員十幾個人一起打我,後將我吊銬(腳剛能著地)在二中隊辦公室十天十夜,導致我的雙腳腫得連大號鞋都穿不上,強迫我認錯,但我沒錯。解下吊銬後我手腕受傷,一年後才恢復。

2002年10月到了解教期,我問中隊長馬愛萍及李姓科長和政委馬燕都說上面沒話不知道,並且都說如果不“轉化”不放棄信仰就月月加刑,這是“國家政策”。可是我讓他們拿出文件或者拿出法律和相關法規來,他們又拿不出來,只好說是上面的命令。難道上面的一句不負責任的話就可以當作法律來實施嗎?就可以無限制的非法拘禁他人嗎?這是中國哪一條法律哪款的規定?

2002年11月我被非法綁架至銀川市610所辦的轉化班強制洗腦,遭受了更加殘酷的迫害。一中隊隊長張小燕將我送回勞教所並吩咐兩值班隊長胡林霞、肖××罰我面壁,長達30天之久,期間不讓睡覺、不讓說話,一直站著。我沒有妥協。二中隊隊長姚俊玲(音)又罰我坐小板凳一個月,見我不妥協,又罰我一個月不能出宿舍門,不能和他人說話。

至2003年元月又整“嚴管”迫害三個月。期間二隊隊長邢貴珍還指使吸毒人員暴打我,她本人看到吸毒人員打我還裝作沒看見,致使我兩腿青腫不能行走,頭髮被拽掉很多,手臉被撕破,全身疼痛難忍,一週後才能正常行走。2003年9月19日才解教,超期關押一年之久。

1999年7月以來本人由於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被非法關押在各地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九次,並遭受了寧夏女子勞教所如上所述的所謂“愛心、誠心、春風化雨般的挽救”折磨摧殘,這使我與家人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自2003年9月解教以來寧夏中衛市公安局政保大隊及中衛市宣和鎮派出所經常無故騷擾,我被迫離家,漂泊在外。另外原中衛市政保大隊隊長葛建國伙同中衛人壽保險公司陳玉章還借去北京接我的理由,向我單位中衛人壽保險公司財務處勒索人民幣2800元,向我家人勒索人民幣500元,沒有開任何收據,至今未還。

我從97年3月進入中衛人壽保險公司,由於工作出色,98年被轉為保險公司正式營銷員,並通過了全國保險業從業資格考試,並取得了專業證書,公司和我簽了十年的合同。由於99年9月我去北京上訪,被帶回拘留一月,保險公司經理姚春發在公安局沒有拿出任何文件,就宣布我被開除,並扣押了我的從業資格證書,他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法的行為。

綜上所述,寧夏女子勞教所,李姓科長、馬愛萍、馬燕、馬麗、張小燕、姚俊玲、邢貴珍、胡林霞、肖××等觸犯了《刑法》第238條、248條第一第二款的規定任意超期羈押已構成了“非法拘禁罪”、“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及“指使毆打體罰被監管人罪”。中衛政保大隊隊長葛建國等人,觸犯了《刑法》第238條274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及“敲詐勒索罪”。

因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有益國家人民的好功法,不是邪教,而且至今中國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我依據《憲法》第36條賦予的權利上訪沒有錯,不應該因為我兩次上訪就判我勞教兩年,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保險公司經理姚春發違反了《憲法》第42條,非法剝奪中國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所以我依法提出對本人的非法勞教因定罪法律依據不足,應依法撤消,並對本人及家人所受的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給予賠償及補償。將在我被迫害一案中利用職權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並提起公訴。依照《憲法》第二章第四十條規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楊潔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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