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11月6日】在1999年10月到2001年3月之間,邵浩和李勤等至少有6至7名法輪功學員十餘次的受過此刑,其中有一名學員連續每月敲擊一次,持續3至4次。此酷刑具體如下: 把人綁到椅子上,雙手被銬在椅子後面,抬起一隻腳,用擀面棍(直徑2-3 CM ,長15 CM)在雙腿兩側敲擊腳踝數分鐘,邊敲擊邊揉按,每側數分鐘,使血管破裂,內出血,並擴散到小腿處,下至腳尖,全部淤血,此法能震動骨髓,輕者劇痛,數天行走困難,重者雙腳無法落地行走,需人數天背行,若重複受刑更殘酷難忍。 勞教所惡警:張小森、王軍、姓喬的用此法迫害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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