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11月27日】 申訴人:陳秀玲,女,54歲,繫佳木斯市運通公司商貿市場管理員,家住東風區54委9組。 被申訴對像:佳市公安局東風分局 佳市西格木勞動教養所 訴求: 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造成我女兒死亡的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撤銷對我的非法勞教,無條件釋放 三、依法查處勞教所管教故意傷害、侮辱人格、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 事實與理由: 一、1999年我女兒陳英到北京上訪,被非法抓捕,在被警察押解回佳市途中死亡,並且在1999年8月19日中央一台播放的節目中誣陷我女兒是自殺。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有正當上訪的權利,陳英依法上訪卻無故被抓,信訪人員已嚴重違法;而被抓後,由於警察失職導致陳英死亡已構成瀆職罪;當陳英死後,公安機關又向電視台提供假消息,謊稱陳英是自殺,傳播謊言欺騙人民已經構成誣陷罪。我做為陳英的母親強烈要求追查抓捕陳英,導致陳英死亡的違法幹警及散布謊言、製造假新聞欺騙百姓、為煽動人民仇恨法輪功而為自己迫害大法修煉者的罪行編造藉口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懲治兇手,還陳英清白。 二、2003年3月12日,佳市東風分局徐大隊長領四五個幹警、包片民警到我家非法搜查,並把我綁架至看守所關了22天。並在2003年4月2日送到勞教所。我遵從法輪大法的要求,在哪裏都要做一個好人、不參與政治。在工作單位任勞任怨,認真做好工作;在社會上做一個好人不計較個人得失。我不知道我犯了哪一條法律被勞教,在這過程中也沒有履行過法律程序,所以我要求立刻無條件釋放,並追查綁架我的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對我在被關押期間所受的精神、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三、2003年4月2日,我被送到勞教所,當天就被上酷刑大背銬,不讓上廁所,必須答應李秀錦的要求。在這種折磨下我違心的寫了「轉化書」。4月8日我寫下了「嚴正聲明」轉化書作廢,孫麗敏幹警打我嘴巴子。勞教所用這種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王玉紅、王英霞被折磨的手不能動,生活不能自理。在這樣的情況下還強制我們勞動,有時達10多個小時,有的身體不好幹不動,幹警就又打又罵。我在勞教所已經關了一年半了,在今年正月,我寫過申訴,慕振娟隊長把我們七中隊17人帶到樓上嚴管,法輪功學員李桂芹被男幹警王鐵軍踢掉兩顆門牙,身上都是血。我們坐在地上,一群幹警對我們這些老老小小一頓踢打,給我上大背銬酷刑,將我銬坐在地上,9個小時才給我換姿勢,5天4宿不讓我閉眼睛,男幹警拿電棍看著我,問我還寫不寫申訴了,是不是勞教學員,寫不寫週紀實作業。6月同隊長談寫申訴,她們不同意,7月份,慕隊長在民評會上說:誰想寫都可以,就是不給筆。在勞教所我們連筆都不讓用,說出來像笑話,可這在勞教所裏卻是事實。我原來在家身體很好120多斤,現在被勞教所摧殘的還不到100斤。在勞教所裏所有法輪功學員都遭受過幹警的虐待、體罰。為此我指控佳木斯市西格木勞教所女子大隊幹警犯有「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他人罪、侵犯人權等罪行」。請檢察機關以百姓安危為重立刻調查管教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停止對信仰真善忍的善良百姓的迫害,以確保人身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四、《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我只是在按真善忍做人,何罪之有?我們煉功身體好了為國家節省多少醫藥費。在對我們不了解不公正的對待下我們向人民講清真象,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又何罪之有?如果不迫害我們,我們能去上訪,向人講真象嗎?「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基本權利。」 最後希望檢察機關秉公辦事,維護信仰自由、維護人權、維護法律的公正。將違法者繩之以法,順天意,和民心。 請您記住「法輪大法好」會給您生命帶來美好! 關押在勞教所的申訴人: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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