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11月18日】(明慧駐多倫多記者林淨報導)加拿大外交部官員日前證實,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目前已離開加拿大。潘新春因攻擊多倫多法輪功發言人喬-契普卡而被安省高等法庭判決誹謗成立並需擔負損害賠償。因潘拒絕服從法庭命令,安省高等法院2004年7月14發出扣押潘新春相應資產的通知。契普卡於2004年11月16日正式向加拿大外交部長彼艾爾-派迪格如(Pierre Pettigrew)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加外交部宣布副總領事潘新春為不受歡迎的人。 * 潘新春可能無法再回加拿大 2004年2月3日,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因在加拿大報紙上公開誣蔑攻擊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喬-契普卡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有罪,並判1000加元象徵性罰款和10,000加元的原告法律訴訟費用。2004年7月14日,由於潘拒付罰款,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向中國銀行發出扣押中國副總領事潘新春相應資產的通知。2004年11月16日,法庭傳訊潘並進行資產審查(judgment-debtor examination),要求他說明其資產現狀,以及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並要求潘必須對法庭宣誓。不過,16日當天潘新春沒有在法庭出現。 加外交部官員證實,潘新春目前已離開加拿大。 2004年11月16日,喬•契普卡委託律師書面致信加拿大外交部長派迪格如要求宣布潘新春為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 契普卡表示,「作為一名加拿大人,我沒有安全感,不應該允許這些中共官員們來到加拿大之後,公然侵犯加拿大人的安全和權利,之後無視加拿大法院的裁決,就逃之夭夭的。」 契普卡還表示,「開始的時候,中國政府(江氏集團)寫信表示,他們不會承認法庭這個判決的。而現在他們逃跑並藏了起來,這本身就顯示了他們也知道自己真的犯了罪。我真的很為潘新春先生感到難過。他就是因為盲目執行江××的命令去詆毀法輪功的聲譽而毀了自己的整個事業前途。現在他丟了面子,而且可能再也不會被允許進入加拿大了。」 * 加拿大有權將潘列為不受歡迎的人 根據維也納外交公約第9條,「如果派出國在合理期限拒絕執行其義務,接收國可以拒絕承認該使節行使其使命。」此條例可以允許接收國驅逐或禁止此類不受歡迎的人入境。 潘新春的所為完全違反了維也納外交公約中關於外交使節的要求,所以加拿大政府完全有權力將其列為不受歡迎的人。 律師在給外長的信中指出,如果潘新春仍是使館官員,他沒有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傳訊,向法庭提供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和相應證據,他就已經違反了維也納外交公約中第44條的規定。如果潘新春已不再是領事官員,那他在沒有履行加拿大高等法庭判決他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的情況下,就擅自離職和離開加拿大,這完全藐視了加拿大司法程序。 信中還指出,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中國官方毫無疑問是明確允許了潘無視其在加拿大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契普卡要求外交部根據維也納外交公約宣布潘為不受歡迎的人並將此決定通知中國政府。同時契普卡也要求外交部向中國政府就其允許潘無視加法庭的判決正式提出抗議。 * 該誹謗案在加拿大國會引起反響更多民眾關注法輪功訴訟案 加拿大一名資深國會議員向法輪功學員透露,潘被判誹謗並已經離開加拿大一事,在加國會引起廣泛關注,他稱該案向中國政府發出了一個強有力的信息。中國駐外官員也不允許憑借其領事或外交身份和特權而藐視法律,隨意攻擊和侵犯加拿大人的信仰和言論自由。 儘管沒有進一步的消息說明潘新春是遭到加拿大政府驅逐出境,還是遭到中國政府的調職處理,潘顯然當初沒有認識到將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負面宣傳輸出到加拿大是違法的行為。 據悉,此案的判決結果在加拿大多倫多省市兩級政府也引起了很大關注。 今年7月14日,當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向中國銀行發出扣押潘新春相應資產的通知後,加媒體廣泛報導了此事。 2004年3月12日上午,加拿大公民和藝術教授張崑崙先生的委託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和勞倫斯-格林斯潘(Lawrence Greenspon)向加拿大最高檢察官艾文-考特勒先生(Irwin Cotler)遞交了刑事起訴包括江澤民在內的迫害參與者的請求。 2004年11月12日,溫哥華法輪功學員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向加拿大總檢察長提出請求,以加拿大的「反人類罪及戰爭罪法」,公訴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李嵐清等五名中共高官。 2004年11月15日,多倫多法輪功學員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宣布向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級法院提起一宗起訴江澤民、李嵐清、羅幹、劉京、王茂林等對迫害法輪功負有主要責任的中國官員,要求二千萬加元賠償金的民事訴訟案。 法輪功學員拿起法律武器, 捍衛真理, 停止迫害的舉動引起加拿大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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