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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居民李迎為被非法抓捕的弟弟李良提出申訴
【明慧網2004年11月14日】

天津市人大委員會
天津市檢察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北區中級人民法院

抄送: 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
天津市市政府

我叫李迎,中國公民,居住在澳大利亞。我弟弟李良,33歲,中國公民,家住天津市河東區和平村華龍道華康裏3-1-604.我為我弟弟被逮捕提出申訴。

案由:2004年10月2日下午3時左右,天津市河北區國保支隊警察宋曉生、劉廣濤來到李良家,開始抄家。我母親問他們為甚麼抓李良、哪裏的,李良現在人在哪裏,都得不到答案。我們家屬向河北區公安分局多次詢問,但沒有得到任何消息。他們除了2日抄家後留下的《暫扣物品清單》外,沒有任何手續。在我們多方催問下,3日下午5時,河北區望海樓派出所的警察劉世偉、楊建才給了家屬《拘留通知書》,並極力解釋關押時間是從 10月3日早晨10:55開始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辦案人員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

家屬接到拘留通知後,多次找辦案人員劉廣濤、宋曉生、劉世偉、楊建,要求要回屬於李良的私人財物,他們之間互相推諉,更甚的是劉世偉居然對我母親,一位近70歲的老人大發雷霆。他的行為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

我們聘請了律師,律師卻無法找到真正的辦案人員:找到抄家的劉廣濤,他說他已經不管這個案子了,讓律師去找河北區望海樓的警察劉世偉。但劉世偉一直對律師是避而不見,一拖再拖;直到11月3日,家裏收到了逮捕通知書,律師都沒能見到辦案人員。辦案人員劉世偉、宋曉生、劉廣濤的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作為一個公民,擁有憲法賦予的最基本的權利,警方拘捕我弟李良所依照的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抵觸。《憲法》(下同)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根據中國憲法規定,中國的任何法律和法規如果與憲法相抵觸,以憲法為準。

我弟弟李良是法輪功學員。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本身就是違反憲法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樓派出所非法拘捕我弟弟,應立即無條件釋放。

鑑於610辦公室(對外稱國保大隊、支隊)是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打壓而設立的,它的責任是干涉公民煉功和信仰自由,違背了中國的憲法,610辦公室應該被依法取消解散。假若中國人在中國的憲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話,那麼 610 辦公室人員及打壓法輪功的元凶江××對中國國內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行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鑑於我弟弟李良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樓派出所非法拘捕和關押,及所遭受的迫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為受害人我弟弟和家屬有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我要求國家必須依法對我弟弟及我一家人所受到的迫害作出相應的賠償;必須對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樓派出所有關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相應的裁處。

無論是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樓派出所,還是全中國之610辦公室機構,這些人之所以對李良及我自己所犯的非法關押、勞教及精神與身體的傷害,主兇人,眾所周知是剛交出軍委主席一職不久的江××,我要求國家對江某人進行法律制裁,以還人民公道。

申訴人:李迎

當日前一篇文章: 2004年11月13日大陸綜合消息
當日後一篇文章: 重慶市婦女楊玉英的控告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