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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執法即是犯罪
有感香港高等法院撤銷警方誣告法輪功學員「阻街」罪名
文/肖寒
【明慧網2004年11月13日】看到香港高等法院推翻地區法官就香港警方控告法輪功學員「阻街」一案所作的錯誤判決,感到香港與大陸法輪功學員面對的共同問題──非法執法,應受到更多關注。

香港這起被普遍關注的案子,起因是來自瑞士的4名法輪功學員和香港當地12名學員於2002年3月14日,在中國政府駐港辦公室門前靜坐,抗議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的邪惡命令;雖然靜坐學員僅僅佔地數尺,在30尺寬的人行道上絲毫不妨礙任何人,但是香港警方卻出動大批警察,以靜坐地區敏感為由,以阻礙交通為名,強行帶走所有靜坐學員。過程中,警察採用掐穴位、強扭手臂等手法,造成9名學員受傷。

之後,警方立即以「阻街」、「阻差辦公」以及「襲警」等7項「罪名」,刑事起訴16名靜坐的法輪功學員。而地區法官則完全忽略香港法律賦予民眾的基本權利,完全無視法輪功學員靜坐請願和平與理性的表現,更不顧案發過程中法輪功學員的高度自製和警察施暴的證據,判處16名學員所有被控「罪名」成立。由於美聯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媒體的報導,該案令人震驚的判決讓全世界看到,香港明顯受到江澤民政府迫害法輪功政策的影響,擔憂原本限於大陸的迫害直接延伸到香港。

而香港高等法院於2002年8月15日審理了法輪功學員的上訴之後,在2004年11月10日宣布判決,推翻了對所有學員包括「阻街」在內的兩項指控,但是卻維持包括「阻差辦公」及「襲警」在內的另外5項原判。

令人莫名其妙的是,既然「阻街」罪名不能成立,既然靜坐請願合理合法,何來「阻差辦公」之說?面對警方的非法「辦公」,請願者在遭到暴力對待時掙扎自衛,又怎麼談得上「襲警」?合法者遭到執法者的非法暴行,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要承擔罪名,就好像說:民眾必須無條件接受執法者的違法行為。

實質上毫不奇怪。這種顛倒是非的悲劇與大陸一脈相承。

無數大陸法輪功學員被警察非法抓捕、暴力虐待和精神迫害,被控以「妨礙法律實施罪」 ,因為警察在阻止法輪功學員上訪、講真象、煉功等等行為時,法輪功學員拒絕配合警察執行這項非法「公務」。

自1999年7月20日至2004年11月12日,全國各地因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經確認的已經達到了1120人,他們每個人都是被警察以「執行公務」的名義暴力抓走後被害的。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為了強行轉化法輪功學員,曾把18名女大法弟子扒光衣服投入男牢房,這是司法部門依照江澤民制定的迫害政策「實施法律」的一例;而馬三家女子第二教養所的女所長蘇境,卻因為「實施法律」的「突出成績」,被司法部評為「一級英雄」並獲得獎金5萬元。

但是,正如香港高等法院所判決的,也正如中國憲法及法律所表述的,法輪功學員採用和平方式在大陸和香港抗議迫害,都是完全合法的。在這個前提之下,很明顯,所有針對法輪功的所謂「執法」都是非法的,都是江氏集團對法輪功滅絕性迫害的犯罪行為;香港警察對16名合法靜坐的法輪功學員的「執法」,與大陸警察以「妨礙法律實施」的罪名迫害法輪功學員,本質上並無區別。這種政府行為,因為強行剝奪公民享有的由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等最基本權利,而喪失了合法的前提,變成了公開的犯罪。

但是,當歷史走過這一頁,當人們普遍認識到法輪功純善的本質以及迫害的邪惡之後,所有以法律的名義迫害法輪功的行為,必將受到公正法律的制裁。那時候,不僅江澤民等迫害元凶要得到應有的懲罰,遍布全國具體實施迫害的打手,也將因為「實施」迫害法輪功的非法執法而最終害己。

當日後一篇文章: 新疆昌吉大法學員麻巨軍被迫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