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11月12日訊】(明慧記者周杉綜合編譯報導)2004年11月10日,香港上訴法庭部份撤銷了對16名法輪功學員在香港中聯辦門外抗議一案的原判,多家媒體對案件裁決進行了報導。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表示,很高興香港法庭尊重公民的請願權,他說法輪功學員將會向香港最高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直到法庭撤銷所有罪名。 法輪功學員在法庭外繼續請願(美聯社圖片) |
據週末標準報(Weekend Standard) 11月11日報導,本週三,法輪功學員在上訴法庭上贏得部份勝利,上訴法庭取消了原判中認為法輪功學員2002年3月在中聯辦門外抗議構成“阻街”罪名的判決。 法官富蘭克-斯道克(Frank Stock)在推翻“阻街”罪名時說,儘管學員們在街道上舉行抗議活動,人行道上留下很大的空間供行人行走,中聯辦的官員也可以進出自如。當時學員們的抗議活動也很平和。富蘭克-斯道克還指出低等法院在裁決時忽視了選擇中聯辦門外為抗議地點的重要意義,對集會和抗議的自由也沒有給予重視。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判決非常重要,它再次肯定了香港在憲法體制下人民在公共場所進行請願的權利。“ 南華早報的同天報導說,香港上訴法庭的三名法官一致決定取消原判中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在公共場合阻街”的指控。法官們認為法輪功學員應享有和其他所有香港公民一樣的自由。他們引用“基本法”,“權利法案”以及“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指出應當保障香港公民集會,示威和言論等最“基本的自由”。 美聯社的報導說,本週三,香港一家上訴法庭部份撤銷了對16名法輪功學員在香港中聯辦門外抗議一案的原判。這樁案件可謂是香港在中國政府統治下是否還擁有自由的試金石。 本週三的判決中,上訴法庭的三名法官否決了對16名法輪功學員“阻街”的判決。傑夫瑞-馬(Geoffrey Ma)是三名法官中的一員,他說:“我覺得原判中的法庭官員並沒有全面公正的考慮所有遞交給他的證據。” 對16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是香港首次啟用刑法起訴法輪功學員。很多人都認為這是檢驗來自北京的壓力是否能微妙的左右香港司法的一樁案件。 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說:“我們很高興香港法庭尊重公民的請願權,但是我們對法庭維持其它方面的原判深表遺憾。” 簡鴻章認為中國當局企圖把對法輪功的鎮壓延伸到香港。他說因上訴法庭維持原判而被定罪的九名學員將會向香港最高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