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10月26日】我叫霍茜櫻,1969年出生,原在西安衛星測控中心工作,因身體有病修煉了法輪功,折磨我幾年的病痛痊癒了,身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因我堅持修煉法輪功於2000年被迫轉業,現在西安體育學院工作。 2001年元月,我去北京上訪被非法勞教一年,之所以說是非法,首要原因是我當時「違反」的公安部治安條例本身就是違反《憲法》的,另一個原因是我根本就沒有看到過勞教通知書,當然也就沒有簽字(應無效)。 幾年裏,我受到了一系列的人身侵犯。 1、吃不飽飯和超期羈押 我於2001年元月被西安市碑林看守所非法關押4個月,不能吃飽飯,還受到管教人員的打罵,體重減了36斤。 2、剝奪睡眠,勞教期間我曾在絕食了3天同時被剝奪睡眠後,接著被非法銬在樓梯口,強迫站立5天5夜不許睡覺,目的是讓我寫悔過書,我一直沒有寫,當時正值寒冬,樓梯口寒風刺骨,但惡警不許別人給我送厚衣服,5天後我的臉腫得眼睛只剩一條細縫。 勞教所惡警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刑法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強行灌食 民以食為天,如果沒有天大的冤枉,是不會以絕食抗議的,我和一些功友因反對惡警打人而絕食了3天,最後惡警強行拉我去灌食,實際是用這種手段對我進行迫害,灌食具有危險性,有人說是在過鬼門關,因為有可能把食物灌進氣管從而造成死亡,而且灌食過程中也非常難受,一個高個惡警(男)和幾個女勞教人員壓住我的頭和胳膊,另一男惡警坐在我的腿上,強迫我躺下,醫生開始給我灌食,連續灌了七次,都沒有灌進去,我痛苦難受地大聲喊叫,惱羞成怒的惡醫打我的耳光,問寫不寫悔過書?我說不寫,他們就一起咆哮著喊道:「灌」我的喉嚨和鼻孔被戳得鮮血直流,擦血的衛生紙扔了兩大堆,過程持續了近2個小時(不少人被灌死了)。勞教所惡警惡醫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刑法第248條。 4、侵犯人身自由和受到精神迫害 從勞教所出來後,2003年底我本打算出國旅遊,去單位人事處蓋章時,人事處不給蓋,解釋說煉過「法輪功」的人不能出國,2004年3月我再次去人事處要求拿出煉法輪功的人不能出國的文件,回答:沒有。最後我去找了院長,院長回答:問問再答覆。當天我所在部門以「五一」期間辦公室裝修不能批假(我本計劃「五一」旅遊)為由搪塞了過去。 2004年4月我又被社區和學校黨辦、保衛處騙至西安市法制學習班(實為洗腦班)非法關押了3個多月,在那裏他們採取的是欺騙、恐嚇和侮辱等精神迫害手段,多次欺騙恐嚇我說如果不轉化(即寫三書)就開除公職,送勞教所,而且在我回學校的前兩天,還親耳聽到一個惡警欺騙另一位法輪功學員說:過幾天就把霍茜櫻送到勞教所了。在洗腦班裏雖然規定了不批判、不扣帽子,及不使用侮辱語言,平等對話的原則,但他們有法不依,經常使用如:神經病、傻子、白痴等侮辱人格的語言對待我。 他們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5、經濟上的迫害 從洗腦班回來後,發現5-9月份的校內津貼被扣除,停發,造成7、8兩月工資共發56元,9月工資則成負數,我是被學校送去洗腦班的,不是我的個人行為,因此津貼不應扣除和停發,這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而我是一名自由的公民《憲法》賦予我有人身自由權,因此所有參與了非法綁架我進洗腦班的人都違法了,應該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當我得知國家要花一年時間有一項專門懲治公、檢、法系統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活動時,希望政府能主持正義,將迫害我的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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