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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善之心化飛鴻──講真象信件彙編
【明慧網2004年10月21日】
  • 給太康縣父老鄉親的一封信

  • 給揭陽市610、公安局、國安局、看守所的公開信

  • 湖南省汨羅縣謝林利給公檢法官員的一封信

  • 給太康縣父老鄉親的一封信

    太康父老鄉親:你們好!

    咱們是同吃一方水,同居一方土的鄉親。我們這些人或許是你的左鄰右舍,或許是你的學友親朋,或許和你就是一家人,所不同的是我們是一群修煉人。我們中的多數人原本也不懂甚麼是修煉,起初只是抱著強身健體的願望走入了法輪功的煉功場。大法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很快使我們每個人都程度不同的感受到了,病去一身輕的人生快樂。進而又從法中領悟到了煉功人必需重德的法理。我們從做好人做起,遇事向內找,事事嚴於求己,寬以待人,淡薄名利,更沒有任何政治訴求。事此我們才漸漸的踏入這修煉的門檻。

    由於我們的基點是從做好人作起,逐漸的周邊人際關係發生著細雨潤無聲般的微妙變化,反目多年的夫妻破鏡重圓破涕為笑了,側目而視睚眥相對的婆媳,復有了天倫之樂,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鄰里又重修舊好,凡此種種都是我們步入大法修煉的結果。

    然而99年7.20之後江××發動了中國歷史上乃世界歷史上最殘酷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一時間被操控的現代化宣傳工具,將彌天大謊鋪天蓋地向人們壓來。文革中假話說上千遍就成了真理的故事得以重演。緊接著在江氏「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指令下,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抄家、綁架、洗腦、罰款、勞教、判刑,等等。迫害方式逐步升級,有的大法弟子被多次綁架,多次罰款。

    近日惡警劉來泉,又在金水街綁架一名女法輪功學員。劉來泉當即就在這位女學員臉上來回打了幾個耳光。幾個月前劉來泉在縣看守所曾對一位五十多歲的老年法輪功學員,大打出手,據說老太太並非劉來泉辦的案子,而是周口沙南分局羈押於此監所的。當日周口一方只是提問並沒打人。劉來泉卻為了在上司面前顯示自己就大打出手。

    在此也正告劉氏來泉:善惡有報,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學員。否則報應到時,後悔晚矣。

    鄉親們,希望你們都來了解大法真象,不再受江氏謊言的欺騙。請記住「法輪大法好」。

    河南省太康縣大法弟子


    給揭陽市610、公安局、國安局、看守所的公開信

    各位:

    我是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我想就法輪功問題和你們探討一下。

    法輪大法自92年在我國傳出以來,以其祛病健身功效卓著、使人修心自律、道德昇華而贏得了億萬群眾的讚譽。98年國家老幹部喬石和原體總伍紹祖曾對廣大的法輪功修煉者作了深入調查,調查結果證明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99年4月25日法輪功學員集體上訪,國務院總理在會見學員時對法輪功作了高度肯定。可是99年7月20日以後,江××把個人意志強行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沒有經過黨內集體決策,更沒有經過政府的正常程序的情況下,一意孤行的挑起了這場對法輪大法及其修煉者的史無前例的瘋狂鎮壓。

    從法律角度上講,《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而公安部發布的對法輪功的所謂「六不准」通告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憲法》第五條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而江××在99年10月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就越權把法輪功稱為邪教,可見這場鎮壓運動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你們對大法學員的抄家、罰款、關禁、甚至勞教、判刑等行為也都是違法的。相反,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依法上訪恰恰是遵照憲法、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也許你們會說:「這都是上級的指示。」可是你們有沒有想過:身為執法者,你們執行的應該是法律還是違法的指示呢?二戰時期的納粹份子,他們對猶太民族進行種族滅絕時何嘗不是執行上級的指示?可是時至今日,有幾個能躲得過法律的制裁?

    從公理和道義的角度上講,江氏把你們推向這場鎮壓運動的第一線。在這五年多的時間裏,你們接觸了很多大法弟子,也應該對他們有一定的了解。你們對大法弟子施行的是毒打、吊背銬、電擊、關鐵籠、禁止睡覺等數不清的聳人聽聞的酷刑。可是他們有誰罵過你們一句嗎?有誰在事後進行過報復嗎?沒有!他們真正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無怨無恨。雖然他們受到如此非人的折磨,仍苦口婆心的向你們講真象,並把自己省吃儉用的血汗錢拿出來製作成真象資料發放給群眾,就是希望你們和所有的群眾不再受謊言的欺騙,從而能夠明明白白的活著!退一萬步講,就算是對一個作奸犯科的犯人,你們也不會施以如此酷刑,更何況是這樣一群善良的人!如果說是為了保住這份工作,為了這份工資和獎金而喪失了道德和良知,迷失了人的善良本性,請你們冷靜的想一想:值得嗎?

    現在揭陽看守所還非法關押著蔡漢花、鐘列娜、黃麗芝、黃華傑四位大法弟子,而且在9月份分別對他們進行非法秘密判4~6年的有期徒刑。這是又一次典型的藐視國家法律、踐踏公民權利的行為!更何況現在蔡漢花身體有病、飲食不進,經常覺得頭暈眼花,多次出現昏迷甚至窒息,虛弱得連走路都要人攙扶。看守所管理人員明知她身體狀況極差,隨時有生命危險,仍無動於衷。在其家屬的多次請求下才勉強答應送她去檢查身體,還以「所裏沒錢」為由要求其家屬支付檢查費用。可是她家就她一個勞動力(丈夫早亡),經過這幾年來的多次迫害,早已家徒四壁,到哪找錢給她看病?難道一個市級看守所拿不出幾百元錢給她作基本的檢查費用嗎?一句「所裏沒錢」就可以作為你們見死不救的藉口嗎?在此之前,原揭陽第一看守所就把大法弟子黃素君(也叫黃微君)迫害成奄奄一息才叫人抬回家,可是在家屬把她送去醫院的路上她就斷氣了;原揭陽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著被毒打得生命垂危的大法弟子吳靜芳也不送醫院搶救,等她快斷氣時才把她送到東山衛生院,然而她已經傷重不治……人命關天啊,難道這些還不足於引以為鑑嗎?還是你們根本就視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

    你們知道嗎?法輪大法已洪傳至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主要著作被翻譯成30多種文字在世界各地出版。大法已獲得1600多項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褒獎,被譽為高德大法。在我國的香港和台灣地區都有眾多的民眾修煉法輪大法。

    江氏集團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行已在世界各國被揭露,並受到多方強烈譴責。目前江××及其主要幫兇羅幹、曾慶紅、李嵐清、陳至立、趙志飛等犯有「酷刑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國際法庭被起訴。到了這個時候,難道你們還要執迷不悟、繼續助紂為虐、讓自己也登上國際法庭的被告席嗎?作為一名大法弟子,我還是發自內心的奉勸你們:回頭是岸。也希望你們辨明是非,儘快釋放無辜的大法弟子,為自己選擇一個美好而光明的未來!


    湖南省汨羅縣謝林利給公檢法官員的一封信

    我叫謝林利,29歲,是湖南省汨羅縣化工廠職工。我母親譚香玉,今年57歲,是湖南省雙牌縣南嶺化工廠退休職工,家住長沙市豆豉園29號。我母親在1996年有幸學了法輪大法,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糾纏了她二十幾年的支氣管炎、肺氣腫都好了,人從此也精神了。可是自從1999年7月20日以後,母親一直過著有家不能回、流離失所的日子,即便是偶爾回家,也不會讓她過上幾天清靜日子。不法人員在我家門口安排了人監視,只要得知母親回來,居委會、辦事處、派出所等就上門騷擾;為逼迫母親寫「不煉功保證」,有一次甚至威脅若不寫保證書就要將母親趕出家門,不走就將門用磚頭砌死;再不就是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人從家中綁架,非法關至看守所。

    2003年8月22日晚,母親在長沙市東塘友誼商城購物,被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分局政保科付勝文等人強行帶走。

    惡警付勝文不顧我母親已是年近花甲的老人,對她進行刑訊逼供:將她雙手反銬在背後,雙腳也用手銬銬住,如此長達十幾個小時,連上廁所也沒有鬆開過。他們的這種做法觸犯了《刑法》第247條,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母親被抓後,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付勝文一夥破門而入,將家裏翻了個底朝天,從我家非法掠走的物品,連一份清單也沒有給我們。《刑法》第245條明確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付勝文等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九條硬性規定,其中,第四條:嚴禁超期關押;第七條: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分局政保科付勝文等人,不但對我母親進行刑訊逼供,而且還超期關押。母親的刑事拘留證是2003年8月23日開具的(我們好幾天後才接到),逮捕證的日期是2003年10月22日。而按規定,刑事拘留不能超過37天,如證據不足,可以保釋。付勝文等人的這種行為明顯就是執法違法。

    2004年4月8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開庭,但沒有通知我們家人。《憲法》第125條寫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連家人都不通知,這能算是公開嗎?當時由於證據不足,擇日再審,直到2004年6月下判決書,都沒有再開庭。我們通過各種渠道打聽,才得知母親已被一審判刑三年半。

    2004年6月,我去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拿判決書,準備上訴,法官陳新政百般刁難,遲遲不給判決書,如此拖了半個多月,在我們一再的要求下,才得以拿到判決書。我們很難理解,判決都已經下來了,為甚麼判決書卻不能給我們家人?陳新政的此等做法,明顯是在阻撓我們按照正當程序上訴,剝奪我們的上訴權利。

    2004年6月25日我母親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在上訴狀中,她否認了對她的一切非法指控,要求無條件釋放。現在,三個月過去了,二審判決不明,母親仍被非法關押在長沙市看守所內。

    就我母親的情況,我們也曾諮詢相關律師。律師明確告訴我們,整個事情根本就是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分局政保科在違反法律法規,對她判刑更是無任何法律依據的!無論從哪條相關法律條文來看,母親都應該立即被無罪釋放!

    因堅持信仰,母親曾在2001年4月被非法勞教一年,關在株洲白馬壟勞教所。在那裏受到了種種精神摧殘與肉體折磨,導致肺積水,人被迫害致奄奄一息時才被放回來。母親這次被抓,身心再受摧殘,身體又出現了病狀。長沙市看守所要看她以前的病歷,我們將病歷送到付勝文手上,但付勝文至今仍未交給看守所。看守所一所警曾對我母親說:「你還不如病死在這裏!」

    母親今年已經57歲了,這幾年的遭遇對她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摧殘。我們所有親人都無法接受這些年來對一位善良老人的無辜迫害。而年近花甲,曾患多種疾病,在看守所已被關押一年多的她,情況令人擔憂。

    在此,我代表所有家人向您寫這封信,希望您們能夠本著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的原則,調查我母親的這個案子,還她一個清白,讓無辜的她早日獲釋;調查長沙市公安分局政保科付勝文等人員的執法犯法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使參與行惡者得到應有的懲處。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懲惡揚善,任何以執法為名卻行踐踏法律之實的行為都是與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離的,衷心希望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謝林利
    2004年9月

    當日前一篇文章: 惡警識別法輪功學員的「經驗」
    當日後一篇文章: 明慧新聞簡報(20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