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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執法官的思考
文/李向
【明慧網2004年10月12日】我是一名多年從事法律工作的執法人員,思考在中國不法官員及執法人員對待法輪功的做法深感心中不安。自1999年7月江××政府濫用司法權,鎮壓法輪功,殘酷迫害法輪功弟子以來,多少人有業不能就,有家不能歸,有學不能上,有話不能說,傷殘無數、死者千計,承包的工廠、果園被強佔,法輪功學員大量的私有財產被掠奪,數不勝數的政府官員迫害手段中,違法、違憲的行為比比皆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權。

每天清晨,公園、街頭、路邊,滿是打太極拳、做運動、舞槍弄棒、練武、採氣的人,但唯獨不准法輪功學員煉功,而且見一個抓一個。法輪功,與太極拳術、體操和虎虎生風的武術相比,還要安靜、溫和,不嚷不叫,不吵不鬧。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權、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可大法弟子作為公民,通過煉功獲得健康的身體的權利,卻被無情的剝奪。至於那些被抓、被打、被摧殘致死致殘的弟子,他們的人身權、生命健康權又在哪裏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中國的憲法規定,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可以選擇信仰這種宗教,也可以信仰那種宗教。法輪功弟子作為中國公民,在憲法賦予的權利下堅信法輪佛法,堅信這種功法能祛病延年,能陶冶情操,能提升人格,能令人至善至真;能擯棄醜惡貪慾,工作中盡心盡力,家庭裏為人妻、為人夫則恪守家道,為人父母則表率子女,為人子女則盡忠盡孝,家庭和睦,生活安穩。不知這樣的信仰與傳統的道教、佛教、基督教相比有了哪些反人類反科學的內容?憲法允許公民信仰自由,為甚麼法輪功弟子連心中的信仰,就連想、連相信的心理活動都不能有了呢?在中國這麼大的群體被剝奪了信仰自由,還有甚麼比這更違反憲法的嗎?!

法輪功弟子在被抓的同時,辛苦多年積蓄的私有財產,不是被查扣,就是被沒收。法輪功弟子們都是守法的公民,家中的財產也是靠工作的收入,勞動的所得一點一滴積累起來的,也是上養老、下養小的活命錢。有些法輪功弟子承包的荒山、果園、工廠被違法強佔、違法收回、違法沒收。他們在經營中投入的大量的資金、財物、人力物力都被違法剝奪。憲法和刑法都有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條款,可就因為他們煉習法輪功,說幾句「法輪功好」,「法輪大法好」的話,就被行政機關或者授權村委、單位收回了承包的荒山、果園、工廠。這種行為不知政府依據的甚麼刑法、憲法還是合同法?

法輪功弟子煉功被抓,遭遇人身被限制自由,財產、荒山、果園、工廠被違法沒收,或被強制在洗腦班,身陷囹圄。若對這種強制行為不服,竟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怪圈是這樣的:在被關押期間你是絕對無法起訴的。──可你若想出來,就要寫下保證承諾放棄信仰法輪功。──如果你出來起訴政府,你又信仰了法輪功,你會再次被抓。──政府不法人員不會讓你有起訴的機會。即便是有人僥倖起訴,你也很難有非法關押你的決定之類的證據,因為多數法輪功學員都是被不法人員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劫持到洗腦班等地方非法關押迫害。你會因為缺少證據被法院不予受理;假如受理,法院也決不會判法輪功弟子勝訴,因為他們要與江××政治流氓集團保持一致。這也就是從1999年到2004年5年幾乎沒有一例法輪功弟子在中國起訴政府或公安機關獲得勝訴的原因。

由這件事可以看出,在中國講的是「依法治國」、「不能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但在對待法輪功這個龐大的人群,卻是處處違法。他在國際上造成的惡劣影響,怎能讓人相信這個國家是一個依法治國、不斷走向法制的國家呢。

當日前一篇文章: 在教師節寫給啟蒙老師的信
當日後一篇文章: 明慧新聞簡報(200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