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10月12日】2001年8月我和母親依法進京反映有關法輪功的真象,被天安門便衣警察非法抓捕,拘留24小時後,把我送到北京盧溝橋派出所,在那裏,我受到惡警慘無人道的殘酷折磨。 幾個不知名的惡警,把我面朝下踢到在地,用穿皮鞋的腳踩住臉,然後把幾根幾寸粗的木棍放在大腿和小腿部位,幾個彪形警察踏在木棍上滾來滾去的壓腿。這種酷刑能夠使人腿肚部位的肌肉嚴重分離,像糖葫蘆一樣,一節粗,一節細,受傷處呈黑紫色,脹痛難忍,嚴重的可導致腿殘廢。
為了達到讓我放棄修煉大法,惡警又把我的雙手反銬在背後,逼迫我跪在地上,用一隻腳使勁蹬住我的後背,用手提住手銬中間的鐵鏈,拼命的往上吊。這種酷刑使雙臂極度疼痛,嚴重的可使雙臂拉斷,肩骨與肉脫開,導致雙臂殘廢。
同時,惡警們還用幾根電棍電我的全身,耳光不斷,往我口中塞肥皂,名為「吃口香糖」,塞擦鞋布,還剪掉我前面的頭髮,侮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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