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9月6日】2003年9月3日,法輪功學員在香港就去年「阻街案」的判決進行上訴。上訴的法輪功學員表示他們在代表北京政府的中聯辦門外和平請願是符合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的。 據香港南華早報9月5日以題為「法輪功的抗議沒有阻街」的文章報導說,昨天,代表法輪功學員上訴的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在法庭上陳述指出,去年法輪功成員在北京中聯辦公室外的抗議不應該因為警方擔心他們可能冒犯行人而被阻止。 他說,和平集會的權利是受權利法第17條保護的;權利法第17條重申了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中的第12條的內容。夏博義律師還向法庭陳述說當時到底甚麼舉動算作阻街很不明確,因為抗議者們沒有佔用整個人行道,也沒有去接近過往行人。 圖片說明:上訴者的律師在辯詞中指出,去年在中聯辦前門的行人路長十三點七米,寬九點五米,行人稀少,該段道路屬不准停車或橫過馬路的地帶,很明顯如此一條行人道要容納任何小至中型的和平遊行,不會構成太大的不便。律師指警方在請願當天以至接著幾天放在中聯辦前門的鐵馬,比請願人士佔用的地方要大,那才是真正的阻街。美聯社在9月4日的報導中說,辯護律師挑戰法庭的判決,他說法輪功在中聯辦外的抗議是合法的,並沒有造成阻礙。報導引述法輪功學員的話說,判決表明中國政府的鎮壓已經延續到了香港。 美聯社在前一天的報導中說,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禁止,但在於1997年回歸中國的前英殖民地香港是合法的,香港依然在當地政府的管轄下享受著西方式的民主。但是,一些提倡民主的立法者和人權活動家認為香港的自由日益惡化。其中一名被指控的學員盧潔於星期二稱這次上訴是對香港的法制能否戰勝政治壓力的一次考驗。 香港明報9月4日報導,上訴人律師表示,中聯辦門外一段道路寬闊,學員靜坐事實上沒有造成阻礙,而學員當時正進行示威,權利受《基本法》保障,警方只能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才能作出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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