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9月29日】起訴事由:起訴江澤民剝奪言論自由、剝奪信仰自由、非法拘禁、侵犯人身自由4項罪名。 我自1998年末得法修煉法輪大法以來,身心越來越健康,身體由體弱多病,到現在5年了沒因病進過醫院,沒吃過一片藥。可是在1999年7月22日,在以江澤民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一手策劃下,發動一場對法輪功的全國性的鎮壓,作為一名法輪功的身心受益者,我有責任向國家介紹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帶著這個想法,我於1999年10月15日來到了北京,因國務院信訪辦暫不接待上訪,於是決定暫時住下,等待接待上訪。可住下沒幾天,便被北京良鄉派出所的警察抓捕,不准我們為法輪功而上訪。同時還勒索我們每個一同被抓的同修20元錢,說是押解我們的車費。江澤民不准我們為法輪功上訪,不讓老百姓說話,剝奪了我的言論自由。 把我們押到省駐京辦事處後,辦事處的人要把我們遣返,我們不同意,我們說:“我們還沒上訪呢,我們不回去。”辦事處的人不同意,一定要遣返我們,我們便絕食抗議,結果他們就動用武警將我們強制遣返,連夜將我們送到強制洗腦班。到教養院那天大約是1999年10月27日,我們同來的幾個同修繼續絕食,抗議對我們的不公正待遇,可第二天早晨迎接我們的是教養院院長的一頓耳光,接著又把我們扔到了普教室內,讓普教“教育”我們,讓我們吃飯。我當時被普教打得差點背過氣去,因我拒絕進食,普教便強行給我灌濃鹽水,濃鹽水灌到胃裏後燒得我連續嘔吐,即使這樣,晚上還強行讓我做飛機式進行體罰。那幾天裏每天睡幾個小時,每個人都有普教看著,不讓說話。當我停止絕食後,又被送回洗腦班。每天面對的就是警察的監視,不讓學法,不讓煉功,讀公安部發的不准煉習法輪功的通告,誰要不讀,就拳打腳踢、電棍電。有一次我煉功被警察發現,他就強制我靠牆站著,腳蹬在牆邊的暖氣管子上,身體靠牆,雙手上舉靠牆。站了約一個多小時,那個警察才讓我下來並對我說:“這地方不是讓你煉法輪功的,是讓你放棄法輪功的地方,不准你煉法輪功。”在教養院的強制洗腦班的40多天裏,我經常聽到電棍的劈叭聲和同修痛苦的呻吟聲。在江澤民的授意下,這些警察才能濫用私刑而不受處罰,逼人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還受到獎勵。江澤民剝奪了我的信仰自由,使我不能自由的修煉我所喜愛的且受益非淺的法輪功。我要控告江澤民剝奪信仰自由罪。 大約是1999年12月10日左右,由我單位、政法委及拘留所的人將我接回並送到拘留所行政15天拘留,這次拘留連拘留票都沒有給我。到期那天,單位又將我送到收容遣送站繼續看押,不允許我回家,並派人天天從早到晚對我進行干擾,使我的心緒非常繁亂,難以清靜。幾天以後,我終於忍受不住這種沒完沒了的糾纏,違心地寫了那個不煉功的保證[注],這才停止對我的糾纏,才允許我回家。我依據憲法賦予我的權利上訪,按照憲法賦予我的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政法委的人還對我單位領導講“對煉法輪功的沒甚麼人權可講。”對我的拘留和關押完全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也正是在江澤民對法輪功的無端的邪惡的鎮壓下才能出現的,所以我控告江澤民非法關押罪。 我回家後,它們對我還不放心,又派專人與我同吃同住,到後來竟然發展成白天、晚上倒班,每班2人,寸步不離,無論在工作上、在生活上及在精神上都對我進行著無時無刻的干擾。從2000年初至2002年末,我被先後兩次送進洗腦班,使我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曾使我一度意志消沉,精神不振。在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鎮壓下,使我的人身自由受到嚴重侵犯,長期處於痛苦之中,所以我控告江澤民侵犯我人身自由罪。 [編注]署名嚴正聲明將歸類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