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9月11日】芬蘭赫爾辛基快訊--繼冰島以刑事起訴迫害法輪功學員首當其衝的610頭目羅幹之後,受世界各地多名遭受嚴重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全權委託,芬蘭著名人權律師爾可坎尼斯托先生於今日,2003年9月11日清晨向芬蘭赫爾辛基的國家刑事檢察官辦公室和警察局同時遞交了訴狀,以“酷刑”和“群體滅絕”罪刑事起訴羅幹。 此訴訟案的原告包括芬蘭法輪大法修煉者協會、澳大利亞公民戴志珍和著名中國畫家章翠英。戴志珍的丈夫因不放棄修煉法輪功,被羅幹管轄下的公安監獄系統迫害致死。章翠英因為回中國向中央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非法逮捕關押八個月,後經澳大利亞政府援救出獄。 羅幹是鎮壓法輪功的元兇。早在1996年為了向上爬,他非法利用手中職權,指使公安系統暗中調查法輪功。他預期的甚麼違法活動也沒發現,倒是找到了法輪功幫助大面積人群修心向善,祛病健身的無數事例,許多公安人員因此接觸法輪功,了解事實真象和大法的好處,成為大法修煉者。羅幹不甘心,又私自扣押國家總理否定公安系統非法調查行為、肯定法輪功的批示,與連襟何柞庥一起炮製並上演了天津警察毆打並非法逮捕45名法輪功學員事件,引發了震驚世界的“425”北京萬人上訪事件,挑起江澤民的極大妒忌心,開始殘酷鎮壓一億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幾億家屬。 羅幹在達到了自己向上爬的目的的同時,也造成了全國法制和道德的全面倒退。在他坐陣的許多地方,打死法輪功學員的數目急劇上升。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犯有種類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人不能獲得豁免權。“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犯罪人必須承擔個人刑事責任,羅馬規約第二十七條“官方身份的無關性”明確規定,“本規約對任何人一律平等適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別適用。特別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政府成員或議會議員、選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免除個人根據本規約所負的刑事責任,其本身也不得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律師爾可坎尼斯托先生認為給予羅幹這樣的罪犯豁免,在芬蘭和任何自由國家都是沒有法律根據和群眾基礎的。 芬蘭國家刑事總檢察官辦公室和警察局官員對多國起訴羅幹的事實予以肯定。如果反酷刑公約嚴格執行,羅幹將作為罪犯面臨刑事犯罪偵察,甚至在芬蘭逗留期間被逮捕。 上個月,起訴智利暴君皮諾切中的兩個律師之一,在比利時以“群體滅絕”、“酷刑”和“反人類罪”起訴了羅幹,江××等。在芬蘭對羅幹的訴訟是法輪功學員近兩年來在十個國家中對迫害法輪功的施暴者提出的第十三起訴訟,也是法輪功學員在國際上對羅幹和它掌管的專門鎮壓法輪功的蓋世太保式的恐怖機構“610”辦公室的第五項訴訟。 向國家刑事檢察官辦公室和警察局遞交訴狀後,法輪功學員代表和爾可坎尼斯托先生一起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了這一消息,並向媒體揭露江羅集團利用全國性的“610”組織推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政策,殘酷地、系統地迫害法輪功的罪行。 目前法輪功學員正廣泛地聯繫各國律師,尋求世界所有在亞美尼亞和摩爾多瓦有執照的律師的幫助,準備在這兩個前蘇聯國家進一步起訴羅幹,布下天羅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