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8月26日】繼8月20日法輪功成員在比利時狀告江澤民犯有酷刑、反人類及群體滅絕罪之後,這個對鎮壓法輪功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中國前國家主席在德國也將面臨類似起訴。 據德國法輪功信息中心日前透露,德國法輪大法學會及法輪功成員擬對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提起刑事指控,罪名為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提起指控的法律依據是2002年6月26日起生效的德國國際刑事法典。因群體滅絕罪罪行極為嚴重,通常情況下此類指控直接由位於卡爾斯魯爾的德國聯邦檢察院受理。 法律依據-德國國際刑事法典 一年前確立的德國國際刑事法典是專門針對種類滅絕罪、反人類罪及戰爭罪的刑事法典。該法典生效前,德國國家刑法典對此三類罪行已有規定。與國家刑法典不同,國際刑法典的突破在於明確確定了對這三種罪行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即此類犯罪無論在任何地方針對任何人發生,德國法庭對此都有權管轄。 德國法輪功發言人裏格-斯多迪克向記者表示,這個新的立法為法輪功成員在德國提起對江澤民的犯罪指控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根據德國國際刑事法典,所有在2002年6月26日後的法輪功成員被迫害致死及被嚴重施以酷刑、精神迫害及性迫害等的案例都可作為指控的犯罪事實。據悉,聯合國和人權組織已記錄並公開了不少這樣的案例。 起訴罪名-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法輪功學員指出,江澤民所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意在徹底消滅法輪功。1999年6月10日,江命令成立了610辦公室(又名“處理法輪功問題辦公室”)。該辦公室具有系統嚴密的組織,直接受命江澤民,擁有超越憲法和一切法律的權力。江所發布的對法輪功學員“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立即火化”的命令直接由該610辦公室實施,導致了大批的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致死或被殘酷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認為,這場系統廣泛的對法輪功的迫害符合構成德國國際刑法典規定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根據德國國際刑法典第6條,群體滅絕罪是指以全部或部份消滅某一民族的、種族的、宗教的或者族裔的團體為目的,殺害該團體的成員;使該團體的成員遭受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將該團體置於能夠導致其肉體上全部或部份毀滅的生活狀況之下。 該法典第7條規定,反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者有系統的針對平民的攻擊中殺人;以全部或部份消滅某一地區的居民為目的,將該地區居民或者其中的一部份置於能夠導致其全部或部份毀滅的生活狀況之下;對由其羈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於其控制之下的人員實行酷刑,即對該人員造成身體或精神的重大傷害或痛苦;性壓迫、強姦、強迫絕育等;使他人遭受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違背國際法的普遍準則,以嚴重方式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以剝奪或者嚴重限制基本人權的方式迫害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等。 多國起訴-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 近期海外法輪功學員在多國陸續狀告江澤民犯有群體滅絕罪,引起西方各國及媒體普遍關注,被予以廣泛報導。 2002年10月,法輪功學員在位於芝加哥的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法庭首次把江澤民告上美國法庭。罪名包括: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等。 2003年3月,瑞士法輪功成員曾宣布將控訴江澤民。近兩個月來,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法輪功成員也陸續宣布準備在本國將江澤民告上法庭。最引人矚目的是本月20日6位法輪功學員包括一位比利時公民在比利時著名人權律師的協助下,向比利時法庭對江提出刑事訴訟。 如果德國法輪功學員對江澤民正式提起刑事指控,這將是其在德國第二次成為刑事被告。2002年4月江澤民訪德之際,德國人權組織“為了受迫害民族”以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對江提起指控。因江當時作為國家主席享有豁免權,該指控被撤回。從今年3月起,江澤民不再擔任中國國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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