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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護詞:真正的罪犯是發動迫害的江澤民
【明慧網2003年7月20日】

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現在依法行使辯護權,做最後的陳訴。我希望法官先生依照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義務提供法律援助,而不會以任何理由剝奪或限制我辯護的權利。同時我希望法官先生獨立、客觀、公正、清醒的審理本案,而不因政治的影響和壓力,動搖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因為政治和國家法律是兩個概念,黨內政策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否則,很難尋求法律的獨立與公正。

今天,我辯護的中心是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此,我不僅要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我還要控訴當權者迫害法輪功的政策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這場迫害是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嚴重破壞,對我國公民人權的野蠻踐踏,它將把中華民族拖入深淵。

一、對法輪功的法律適用存在立法問題

起訴書指控我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00條『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這裏就存在前提問題,即在認定一個組織是×教後,才存在法律處理問題,兩高司法解釋只有在解決『x教』組織定性問題後,才具有適用性。那麼我們就來看看法輪功被獨裁者誣蔑為『x教』的由來,就不難得出對法輪功的法律適用是非法定性問題。

◎ 當權者以黨代法,確定鎮壓的錯誤決策。

確定鎮壓法輪功的開端,是1999年4月。4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動用300多名防暴員警毆打反映情況的法輪功學員,導致流血事件,並抓捕45人。為尋求『天津事件』的公正解決,4月25日萬餘名法輪功學員上訪國務院信訪辦(秩序井然,沒有口號標語,沒有妨礙交通。朱總理接見並要求派代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會談後,釋放了天津學員,晚八時上訪學員靜靜散去)。

4月25日當夜,江澤民以黨的總書記的身份,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領導寫了一封信,在信中,指控上訪事件有『幕後』高手在『策劃指揮』(絕密,中辦發電〔1999〕14號)。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講話,聲稱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該檔於6月13日在中共內部秘密傳達(絕密,中辦發電[1999]30號)。在拿不出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以欲加之罪確定了鎮壓的錯誤決策。

◎鎮壓在先,立法在後,以立法代司法,是違憲行為。

1999年6月10日,為了鎮壓法輪功,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國家法律機構認定,由江××授權,中央設立了『610辦公室』。這個組織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有權不通過任何法律程序隨意對法輪功學員拘留、勞教、判刑、加期。

1999年7月23日,各大報紙報導了中共中央宣傳部負責人講話,要求貫徹中央關於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決定,同時報導民政部作出的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公安部依此發布了六條通告,全部以『禁止』開頭。按照這樣的通告,不管是甚麼人,只要你信仰法輪功,即使甚麼也沒幹,你的自由權利統統被剝奪。至此,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煉功的權利,甚至沒有了辯白、申訴的機會。

1999年7到10月,三個月時間,沒有合法法律,不經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鋪天蓋地的鎮壓。使用了全國所有的電視、廣播、報紙、刊物,各級政府全部捲入。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才作出了取締x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決定』對『x教』的定性語言模糊,沒有法律定義,不具備成為法律的質量。

『決定』的推出以鎮壓在先,立法在後,法律追溯以往行為的做法違背了立法的起碼忌諱,有任意定義之嫌。

一是對『x教』這個概念,缺乏語言學上的定義,更不要說法律上的嚴格定義。任何《詞典》均查不到『x教』這個詞,它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用詞。

二是對『×教』沒有作出法律定義的前提下就宣布取締×教、宣布非法,實質是一個指哪打哪,想取締誰就指誰是『x教』的法律。

三是與憲法規定相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是針對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是對具備某種宗教或信仰特徵的組織,或者參與這樣的組織和個人。判斷行為的罪與非罪,必須經過法庭的合法程序,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來作出司法判斷。

二、法輪功事實上不存在問題

我國法律有一條原則叫: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從法律依據而言,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鎮壓法輪功的適用法律一開始就是非法的,直接就是一場政治打壓運動。那麼事實真相又是甚麼呢?

◎法輪功及其洪傳歷程淺介

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原則,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1992年5月開始在中國社會公開傳授;1995年起開始走向世界。修煉法輪功對個人來說,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而且能開啟智慧,逐漸達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奧秘的自在境界;對社會來說,修煉法輪功能增加社會穩定、包容與祥和,提高人們的整體精神生活質量。因此,自傳出以來僅憑人傳人、心傳心便修者日眾。1992年至今十餘年內已傳遍中國和世界60多個國家及地區,受到各國政府、團體八百多項褒獎與支持,目前全球修煉者人數超過一億。

◎多方調查證實,大法百利而無一害

1997年初,經公安部指示,全國各地公安局對法輪功進行調查。經充份調查後,均上報反映『尚未發現問題』,調查就此停止。

1998年5月底,北京有線電視台播放了何祚庥提供的詆毀法輪功的節目。節目播出後,學員立即向何氏和北京電視台指出節目違背事實,並以親身經歷澄清了事實真相,電視台領導說這是建台有史以來最嚴重的一次失誤。

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發出公政〔1998〕第555號《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通知》中認定李老師傳播謠言邪說及一些骨幹利用法輪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通知中緊接著又提出:要掌握活動內幕情況,發現其利用法輪功違法犯罪的證據,公安政保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通知》採取先定罪、後調查的程序。經調查最終發現法輪功學員雖然人數眾多,但沒有任何犯罪事實。

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同志為首的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一段時間的認真調查、研究,得出了廣大群眾通過修煉法輪功得到了健康的身體(祛病健身有效率達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節省上千億的醫療費);得出了法輪大法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江××為首的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朱總理根據喬石的調查報告對有關聯名信作了批示:不反對、不爭論、不干涉。

◎對善良的法輪功民眾的鎮壓

從1999年7月20日起,當權者江××出於小人的妒忌,開始了對法輪功民眾的鎮壓。三年多來,上億的法輪功群眾被迫害;幾萬人被送進監獄與勞教所和精神病院,上千的人被無辜地迫害致死,而且這種迫害還在進行著。更為惡毒的是當權者利用手中的權力,脅迫國家宣傳機器漫天造謠誣陷法輪功,製造恐怖、隔閡與仇恨。如媒體播放的所謂『天安門自焚』慘案就是一個欺世謊言(請參見2001年國際教育發展組織對有關電視錄影的監定,宣布天安門『自焚事件』為中國江××所策劃、對法輪功的鎮壓係『國家恐怖主義』行為)。

◎法輪功學員的任何和平理智的抗爭行為都是維護國家憲法

法輪大法是正法。正是因為當權者錯誤地發動對法輪功的大規模的迫害,在不公正的對待下,三年多來,千百萬法輪功學員無論是去北京上訪還是在天安門打橫幅,還是發傳單等,都是揭露迫害,講清真相。他們說的就是一句話『法輪大法好』;他們做的就是一件事,向世人展示好人被無辜迫害的事實。他們在承受巨大的苦難下,始終堅持真善忍原則,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發生一例暴力反抗事件,沒有一句政治口號和政治訴求,是為真理和信仰自由敢於站出來說真話的正氣讓他們做到了這些。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在捍衛中國的法治,維護中國的憲法。其法律依據分析:

※關於上訪。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一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那麼,是不是僅僅因為法輪功持有某類觀點,批評、申述、控告、檢舉就可以自動被剝奪?而在任何一個國家,此類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國際人權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而中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關於在《明慧網站》發表和下載文章。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行使此類權利當然有法律界限。請問檢察官先生,此類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界限?捏造了謠言?洩露了國家機密?還是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了?沒有,全都沒有。僅僅是反對他們的違法行為,僅僅因為當權者握有權力,就有罪了。

三、世界法庭正義審判之聲

在世界走向全球化、法律逐步與國際接軌的今天,任何恐怖主義行為都要遭到世界人民的反對,都要遭到歷史的正義審判。各國起訴的主要進程: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在美成立

2003年1月20日,〔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在美成立。該組織成立聲明:鑑於天理和人權神聖不可侵犯;鑑於人皆有信仰、思想和言論自由;鑑於江××凌駕於憲法之上,操縱整個國家機器和社會資源,對法輪功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的國家恐怖主義;鑑於數以千萬的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拘留、勞教、判刑,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傷、妻離子散、流離失所;鑑於億萬法輪功修煉者的親屬、朋友、同事和單位受到株連,全中國人民受到謊言誣陷的『洗腦』;鑑於當權者策劃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已經歷時四十二個月;鑑於中國現有的法院、公安、律師系統迄今無力、無法和無道德勇氣站在職業公正的立場上對這場迫害實行調查並予以制止。該組織的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現公道,匡扶人間正義。

◎調查『天安門自焚事件』的通告

2003年一月二十一日,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發布了通告,從即日起開始追查,並公布了第一批事件當事人和相關者作為取證名單。

◎全球審判已經開始

2003年3月,在聯合國第59屆人權大會召開之際,瑞士『窮追未受懲罰者』主席、瑞士律師格朗特先生發表聲明:啟動了一項針對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民的法律訴訟程序,他一旦踏上瑞士的土地,就將面臨正式的法律訴訟。並提到目前世界多個國家都在準備按照當地法律起訴江××。

全世界範圍,不僅僅在歐洲,還包括亞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等,將形成天羅地網,把對中國無辜百姓犯下罪行的江××送交法庭,面對正義審判。同時,江××的犯罪事實的詳盡報告(具體到被迫害人),已被聯合國記錄在案。全球審判已經在進行中,終有一天將會把一個或更多個對迫害法輪功負有責任的人送入監獄。

◎順利完成遞交司法程序

2003年4月14日下午,代表法輪功學員控告江××及『610辦公室』的原告律師泰瑞。馬什來到位於芝加哥市中心的美國聯邦法院伊利諾州北區法院,遞交了江××及610辦公室的罪證材料以及起訴的法律程序證據,順利完成了這一步司法程序。

◎2002年的主要國際動態

2002年7月20日,加拿大六城市通過決議案,譴責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2002年7月24日,美國眾議院全票通過第188號決議案,要求江政府停止迫害法輪功。2002年至2003年元月期間,中國多名官員出訪期間在歐美等國受到起訴,他們是江××、羅幹、曾慶紅、李嵐清、劉淇、夏德仁、周永康、趙志飛。

◎江××違犯國際法、中國憲法和法律的犯罪事實概要

1.是濫用國家權力罪。違反中國憲法關於國家主席要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行使權力和發布命令的決定,違反黨章關於黨內集體領導的原則,獨斷專行地製造了打壓法輪功的民族浩劫。

2.是構成侮辱罪。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是超常的科學。李洪志先生是真理的傳播者。他通過傳法教功使一億人身心健康、擺脫病痛;教人向善,促進社會精神文明是利國利民的天大幸事。而當權者江××顛倒黑白,採取編造謊言、栽贓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搞誹謗宣傳,欺騙人民;同時進行資訊封鎖,完全剝奪了中國公民的知情權。大搞人人過關。還利用報紙、書籍、電視台、廣播、漫畫等形式謾罵、攻擊法輪功及法輪功創始人,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逼迫上火車、汽車、船台的旅客踐踏李先生的肖像。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的陷害嚴重地觸犯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和第33條,根據我國刑法第243條,構成了誣陷罪、誹謗罪。

3.是非法剝奪信仰自由罪。江××違反中國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規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用強權和暴力逼迫他們放棄修煉,大搞所謂思想『轉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腦,強姦民意。

4.是構成非法搜查、非法拘禁、侵害公民通訊自由罪。根據中國刑法第238、245條的規定,構成侵害公民通訊自由罪;同時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9、14條;違反中國憲法第37、39、40條的規定,對廣大法輪功修煉者肆意進行非法監視、跟蹤、竊聽、綁架、搜家、拘捕、罰款、勞教、判刑。

5.是剝奪言論自由和上訪權利罪。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21、22條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第35條和《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剝奪人民群眾言論自由的權利和上訪的權利。

6.是根據中國刑法第232、234、247、248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施用酷刑罪。同時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第2、4、6、7、12條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民法通則、勞改勞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令人髮指的殘酷迫害。如長時間拷打、背拷、吊銬、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萬伏特高壓電棍擊臉、口腔、乳房、肛門、生殖器;凍餓、冷水澆、曝曬、開水燙、炮烙、煙頭燒、針扎指甲、吃大便、野蠻灌食、灌糞便、灌鹽水、灌辣椒水、打破壞神經的毒藥等四十多種酷刑。公開報導被虐殺的有六百多人。

7.是按照中國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構成瀆職罪。把鎮壓法輪功擺在高於一切的首位,不惜耗費數額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鎮壓法輪功,給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失。

8.是構成群體滅絕罪。其鎮壓的手段是誹謗加屠殺,如「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指令。

四、個人的要求

綜上所述,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的,非暴力的。無論從事實還是法律方面來看,真正違法的是當權者。法輪功是無罪的,他們的一切行為是一首展現社會道德與良知的正氣歌。

各位法官先生,我深知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處在您的位置上都很艱難。事實上,法院審理法輪功類案件依據的不是法律,而是當權者政策。這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會裁決迫害法輪功的政策是違反憲法,非法、無效,都會判決我無罪。反過來講,任何一個法治國家也不會發生中國現在這種情況。在中國,即使法官本人反對關於法輪功的現行政策,即使法官深知我無罪,他也無能為力。

他的良心可能會使他拒絕審理本案,他可能會對法輪功問題保持沉默,即使這樣的消極抵抗,也要付出代價。中國憲法只規定了司法的相對獨立權,而非司法獨立;即使是相對獨立權,又只限於法院,並未賦予法官獨立權。重大、敏感、疑難案件,主審法官要服從審判委員會,下級要請示上級。當庭審理基本上只是一種形式。

我之所以自我辯護,不是為我自己,因為我的遭遇只是千千萬萬法輪功修煉者中的普通一例;我也不是為法輪功辯護,因為真理是無須辯護的,人類只能去追隨真理,接近真理,同化真理。我之所以自我辯護,是為了你,為了在法庭上所有能聽見我聲音的人,為了所有能接觸到我案子的人。我只是希望你們能拋開自己的身份和政治因素,冷靜地、客觀地、理智地思考一下法輪功問題,為自己和中國人民負責;同時無條件釋放我和所有大法修煉者。

大陸大法弟子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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