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據南華早報2003年6月3日報導,[香港]一法庭昨天被告知,今年早些時候阻止海外法輪功學員進入香港參加會議的決定是違反憲法的,因為這一決定妨礙了當地成員分享他們修煉心得的權利。 這是代表香港法輪大法協會負責人簡鴻章所作的陳述。他針對入境處處長提出司法復核程序的申請。 在法官朱芬齡女士維持原判後,簡先生現在必須要等看他是否可以在全體聽證時為此案辯護。 原訟法庭被告知,被攔截在赤臘角機場的廖曉嵐、盧麗卿和張震宇四名台灣學員被允許於4月29日離境,以對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進行司法復核。 簡先生的律師保羅.哈瑞斯昨天告訴原訴法庭,這四名申請人是今年2月22來港參加交流會而被拒絕入境的82名海外法輪功學員的一部份。他們中的三人還曾經要在會上發言。 哈瑞斯先生說,法庭就此事件做出裁決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法輪大法協會計劃於2004年再次舉辦交流會,他們希望知道,類似今年的事件是否會再次發生。 哈瑞斯先生說,移民局負責人的決定違反了基本法第141條,這條立法表明香港政府不能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干涉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或限制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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