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6月25日】雖然遭到專業團體、新聞界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強烈反對,但政府決定如期在七月九日通過《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意向非常堅決,主事官員和保皇黨議員口口聲聲表示諮詢時間已相當充份,是睜著眼撒謊,以一些新聞團體的切身經驗為例,它們在六月上旬才接到立法會秘書處函件,要求就國安條例的修訂提供意見,但限令在六月十二日就必須提交,只得大約一個星期的時間「收集意見」,不是倉卒是甚麼? 是甚麼原因令特區政府要匆匆通過這樣一條影響深遠的法例?我們看不出任何理由,但以這樣霸王硬上弓的方式立法,很明顯已造成社會分化,新聞界和「異見分子」人心惶惶,國際社會視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大倒退,這一切在特區政府眼中竟然都不當成是一回事! 綜觀政府官員為國安條例護航的理由主要有二點-- 一是要信政府;二是國安法是香港回歸之後應負的責任,推不得。 要信政府,特別是要信保安局長不會濫用國安條例賦予的權力,是要把香港拉回到民智未開的愚民社會,此種說辭根本不值一哂;當全世界都邁向更自由、更開放、更限制政府權力的新時代,特區政府竟然大開倒車,要民眾乞憐於政府吝嗇自己的權力,不會對小民濫權,這是哪一門子的管治哲學?為了防止政府濫權,除設計良好的制度加以制衡,別無他法。 回歸之後,按《基本法》的要求,香港制訂國安法是無可迴避的事,但保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百多年從未負起過的責任,而且主權國過去對國家安全的法網因張得太開以致入罪者甚眾,難免令香港人憂心忡忡,對北京在這方面的承諾半信半疑;特區政府如果實事求是面對香港的現實,正視香港人的疑惑,在立法上訂得寬鬆,在諮詢過程上留下充裕時間讓各界表達憂慮,然後才草擬法例再提交議會通過,這樣不是比現在勉強為之要順利得多嗎? 保安局官員屢次強調,國安條例草案內的條文「早已有之」,現在不過把它們重新「整理組合」,歸納成為一條國安法而已;話雖如此,事實卻是,過去新聞界如果墮入法網,都不外涉及誹謗等普通刑事罪行,即使觸犯官方機密法也只侷限在香港範圍內,但現在如「處理煽動刊物」、「未經授權披露官方機密」等罪行,都已經「升級」成為破壞國家安全罪,其嚴重性和過往的罪名絕非等量齊觀;事實上,內地對於官方機密、國家安全和煽動等概念與香港南轅北轍,中國大陸引入「國家安全」概念也不過是近十多年的事,過去類似的罪行一律入之以「反革命罪」,對於曾經在大陸歷次政治運動中受苦的老百姓來說,反革命罪之恐怖和臭名昭著,與「無產階級專政」不遑多讓! 香港現在要引入國安法,並不是法例條文的搬動和「重新組合」,而是在法律觀念、在自由和人權的規限上作出破天荒的改動,沒有足夠的醞釀、辯論、磋商、妥協,香港人又怎能安心? 在政府的最新修訂版本中,嚴重影響新聞自由的官方機密條文不但沒有收窄,反而大幅擴大「未經授權披露官方機密」的定義,新聞界被控以非法取得官方機密的機會大大增加,此一條文,足以扼殺新聞和資訊自由,是懸在新聞界頭上最鋒利的一把刀,不但同業要群起反,工商界和金融界也應該齊起聲討,因為香港能夠躋身國際都會,全憑靈通的訊息渠道,以官方機密為理由堵塞資訊流通,香港將會成為廣州和上海,表面上經濟蓬勃,但遇上如薩斯疫情和周正毅案,內地城市馬上封鎖消息,萬馬齊喑,人民無法得悉真相;薩斯疫情過後,內地也有意立法擴大人民知情權,特區政府卻竟然反其道而行,成為名副其實的反動政府! 我們認為,對國安條例有切膚之痛的新聞界不能坐以待斃,即使政府強行在七月九日通過法例草案,但業界仍然要聯合本地和國際新聞同業組織繼續抗爭,要求政府在最短時間內檢討壓制新聞自由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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