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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呼籲全國人大調查江澤民違憲行為
【明慧網2003年5月10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日前,由一批致力於推進中國憲政的法律業界人士組成的獨立民間組織中國司法觀察致信兩會,籲請全國人大立案調查國家主席江澤民違憲越權案件並立法規定國家主席權限、行使程序和監督機制。這是中國司法觀察在兩會期間第二封請願書。第一封請願書是關於廢止《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條例》中有關境外公民的護照權的條款。以下是中國司法觀察第二封請願書原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一、中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二節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制度的第八十、八十一兩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第八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二、我國憲法在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三節有關國務院職權的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國務院的職權,其第九款為“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三、我們注意到儘管中國憲法對國家主席的職權和外交權全由國務院行使均有如上明確的規定,但江澤民自一九九三年起在第八、九兩屆全國人大期間擔任國家主席以來卻一再逾越憲法規定的國家主席權限,侵奪憲法規定的由國務院行使的外交權,幾乎與美利堅、俄羅斯等總統制國家享有最高行政權的總統一樣行事:以其國家元首的身份頻繁出訪外國、出席國際會議、同美、法、俄等國總統建立熱線電話聯繫、同俄國總統談判並簽訂條約等等。根據中國憲法,中國國家主席僅僅是一個榮譽性職務,與美、俄等國的總統是制度完全不同。對這一點,江澤民的前任、如李先念、楊尚昆等是充份了解並嚴格遵守的。他們很少在國際上頻頻亮相,即使出訪也只是禮節性的,根本沒有出席國際會議、同外國談判簽約等實質性主持參與外交事務。

四、更為嚴重的是,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曾與俄羅斯政府在北京簽訂中國政府《關於中俄國界限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在莫斯科與俄國總統普京簽訂兩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二零零二年普京訪華回國後,授權俄通社於十二月十八日以“軍事評論員”名義公布一九九一年江澤民與葉利欽簽署的《兩國政府間在彼此消減邊界地區武裝力量和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問題上的相互諒解備忘錄》。在這一秘密協議中,中國單方面承擔義務,在邊界中主動後撤五百公里,不設防。在這裏,江澤民身為國家主席完全侵奪了國務院的職權,違反了憲法八十九條第九款規定。

五、中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五條明文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裏說的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即使中國共產黨及其總書記顯然也應包括在內而不能例外。在此,我們呼籲: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這一規定對江澤民在擔任國家主席期間是否越權問題進行調查,或者根據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監督憲法實施。

(中國司法觀察 2003年4月3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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