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4月24日】大約在2001年8月份,臨沂市莒南縣56歲的李貴香正在家看孫子,惡警到她家從家中把她抓走,把她關押在看守所,逼她寫不煉功保證。她拒不配合,絕食抗議無理關押。20多天後,警察把她押回家,由6-7人24小時在她家看著,並且叫她家一天拿出180元錢管這些人吃喝。因家庭困難拿不出錢,再加上在她家看她的6、7個人整天要好吃好喝的,家庭失去正常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李貴香被迫離家出走。後被抓回關押在路鎮萬溝村,惡警對她進行了殘酷的精神和肉體折磨。 有一天她女兒去看她,惡警正在惡狠狠地打她,其女兒喊不能打人,惡警當時就把其不修煉的女兒關起來,還把李貴香的丈夫和兩個兒子也關押起來(不修煉),把她兒子的汽車也扣押。因李貴香不寫不煉功保證,惡警又把她關進看守所,後送濟南女子勞教所,因檢查出有嚴重心臟病,只好送回家。 2003年2月27日,臨沂市莒南縣610惡警把她從家中抓走,連同她不修煉的丈夫。惡警逼她寫不煉功保證,她拒不配合邪惡,警察不讓她回家。當時因她穿的衣服很少,她丈夫回家給她拿點衣服,再去送衣服就不知道把她關押到哪裏去了。她丈夫問抓她的人,反說不知道,家人四處打聽也沒有音信。過了幾天聽說送濟南勞教所,又到濟南勞教所打聽,勞教所說沒有此人。全家人急的不知怎樣好,並且她的二兒媳婦馬上就要生孩子。就這樣一個好好的家庭無端被拆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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