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3月30日】法輪大法信息中心3月28日評論-- 關於美國公民李祥春被逮捕一事,以及上星期五中國政府對他的審判鬧劇,引出了許多未被回答的問題,包括為甚麼他要回中國,他帶沒帶儀器,以及他是否計劃插播中國國家控制的電視系統。 近四年來,江澤民集團利用國家控制的電視廣播系統詆毀法輪功,進行仇恨法輪功的宣傳。2002年上半年,為揭露這種仇恨宣傳,中國法輪功學員成功地切入當地電視系統,把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到迫害的真相影片向公眾放映。影片提供的信息來自人權組織、世界各地媒體及其它新聞媒介,這些信息對中國以外的民眾是公開的。然而在中國境內,民眾生活在政府嚴密的新聞管制下,他們不能看到、讀到及聽到有關法輪功的真實信息,那麼此影片提供的信息就為他們得知在自己國家發生的恐怖迫害打開了一個窗口。 那麼李祥春有沒有可能想回中國幫助傳播這類影片呢? 據從中國傳來的報導,上星期五在面對江集團的審判鬧劇時,李祥春坦然地指出,他確實想要在電視上傳播這類影片,使迫害的真相曝光,並且這種行為“在非常時刻”是受中國法律(21條)保護的。 事實是,在李祥春沒有安全返美前,還不能自由公開地講話之前,我們不能知道他做過還是沒做過。然而我們認為,在江澤民集團控制的電視上,傳播揭露人權迫害的信息是和平、公正和高尚的民眾抵抗行為。 江澤民集團在中國殘酷迫害法輪功,執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然而近四年來世界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從來都是採用非暴力的方式反對這場迫害。 因為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違反中國憲法,他和他的脅從制定了一套所謂的“法律和政策”以使他們的行為合法化。因此,這場大規模的迫害開始後,通過和平的方式反對這場迫害確實“違反”了江澤民集團編造的這些“法律”。事實上任何生活在中國的人,只要堅持修煉法輪功,哪怕只是在自己的家裏,他都已經違反了這些“法律和政策”。這些所謂的“法律和政策”只是江澤民強加於中國民眾的,是企圖掩蓋他違反中國憲法和踐踏人權的行為。 50多年前,甘地首先倡導非暴力反抗,“違反”了當時英國殖民者的法律,而被關入監獄。 30多年前,當馬丁﹒路德﹒金博士為美國黑人的人權和平抗爭時,他“違反”了當時美國南部的種族隔離法律,因而被拘留達20多次。 對非正義和非理性法律的反對和違反是和平運動的必經之路,也是不可避免的付出。甘地和馬丁﹒路德﹒金都是和平地抵制不公的法律。這種和平的方式非但沒有減弱他們要達到的目標,相反在和平和有原則性的抗爭中使他們更能達到他們的目標。 法輪功學員只是用和平的方式尋求對法輪功的公正對待。李祥春是法輪功學員。如果他在官方控制的散布仇恨的宣傳機器中插播法輪功真相的行為,被稱作“違反”法律的話,那麼那只是江氏集團進一步延伸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說辭。 我們能用強加給英國殖民地的法律去審判甘地嗎?我們能用60年代美國南方的法律去判斷馬丁﹒路德﹒金嗎?我們是否應該用人類共認的道德法則去衡量他們的偉大以及他們為此而做出的成就?如果我們對以上問題清楚的話,我們將會如何用另一種方式去理解法輪功,去理解李祥春的行為呢?我們又如何用另一種態度去理解營救被非法關押的李祥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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