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3月16日】 傳真及郵寄 中環雪廠街11號政府合署西座8樓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唐英年先生 唐局長: 立法會於本月廿六日接獲「一香港市民」的投訴信(詳見附件),指當局在電視台及電台播放的有關【基本法】第廿三條的宣傳廣告「野蠻和不倫不類」、「會令人不安、噁心及討厭」和「教壞人」,原因是廣告以買保險比喻第廿三條立法。該市民謂,香港社會並沒有就立法達成共識,因此當局不應花費公帑及佔用大氣電波,製作及播放純粹粉飾當局立法動機的廣告,為觀眾和聽眾洗腦及向納稅人疲勞轟炸。該名市民更要求當局不要繼續播放該些廣告。 本人同意該市民的意見,並希望知悉: 一.當局共製作了多少套有關實施【基本法】第廿三條的宣傳廣告,以及涉及的款項; 二.當局在動用公帑以製作及播放有關政府政策的宣傳廣告時的準則,尤其是對於一些富爭議性、仍未落實的政策,當局的政策為何?如以往有這樣做,請列出例子; 三.會否應市民的要求,停止製作及播放該些有關【基本法】第廿三條的宣傳廣告。 敬希賜覆,為荷。並頌 籌祺! 劉慧卿 謹上 二零零三年二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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