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2月28日】香港文彙報2月24日發表了一篇署名為“梁思”的題為“法輪功危害國家安全”的文章,給法輪功前幾天在香港的活動定性為“聯繫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從事政治性活動”,“對抗中國中央政府”,因而“必須予以禁制”,“必須依法取締”。 如此大的罪名,其根據是甚麼呢?文章給出的證據是,“法輪功學員舉行集會遊行,反對港府就二十三條立法,聲稱二十三條立法會削弱本港的人權和自由,其中一名瑞士學員對記者說,香港政府不要把靈魂出賣給兇手”。就這幾句話,我們已經足以看出這個23條有多恐怖了。集會遊行,對港府的立法發表不同意見,一名成員勸港府不要出賣靈魂,這就能以顛覆罪取締該組織了。我怎麼看著這種打棍子的風格這麼熟悉呢?想起來了,中共反右時用過,文革時用過,整人的基本功。用這種方法,不要說法輪功,用在香港任何一個組織團體都是輕而易舉的。要是不健忘的話,年紀大的人,包括很多當年大陸逃來的香港居民,都應該記得幾十萬右派,幾百萬反革命就是這麼製造出來的。遊行就是對抗,反對港府就是反對中央,反對中央就是顛覆。 23條還沒立法,其實施的對像已經由一家報紙給決定了。如果一家報紙僅僅是因為是中共的喉舌就有權力先於立法高於法庭定案,任意決定誰屬於23條的適應範圍,任意決定該不該取締,那全體香港居民和每個到香港的遊客都有一千條理由擔心。23條當然不會宣布是針對“廣大港人”的。不過打死過幾百萬人的文革,大陸的歷次運動,打擊的不也只是“一小撮”階級敵人嗎?甚麼時候宣布過是打擊“廣大人民”的? 文章指責香港法輪功多次組織外國的法輪功來港進行“各種違反特區法例的活動”。好一個“多次”!須知港府的高官們正在絞盡腦汁的找法輪功的碴以便討好那個戲子主子,不要說“多次”,要是真的抓到了哪怕一次違反現行法律的活動,還值得花那麼大的勁,遭千人指萬人罵的去立甚麼法嗎?看來和忠心耿耿的特首葉太們相比,在憑空捏造罪名,無限上綱方面,代表北京主子的“文彙報”還是計高一籌。 除了法輪功,香港的宗教團體,民主派和各種民間組織都可以隨時按文彙報的這個標準劃入敵對組織。他們都和國外有千絲萬縷的聯繫(誰又沒有呢?),都遲早會在某一件事上意見和港府對立因而就是和中央對立,都遲早會在某個時候被北京的某位大員或是香港“文彙報”看不順眼,都遲早會有個別成員說出“文彙報”聽得不舒服的話,因此,都遲早有一天可以按北京或港府的意願被“依法取締”。 文彙報只是一份報紙,有甚麼資格保證23條“毫不影響廣大港人正常的日常生活和習慣的生活方式,不必擔心立法會削弱港人的人權和自由”?就連鄧小平保證的“五十年不變”也只能勉強保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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