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2月24日】以下為歐洲法輪功之友2003年2月16日寫給北京一律師事務所的信件,呼籲該律師事務所幫助爭取「給予李先生在法庭上為他自己辯護的權利,以正確的司法程序宣布他無罪,並且以人權的名義立即使他獲釋。」 信件譯文如下: 尊敬的先生: 我們請求您幫助美國公民,法輪功學員李祥春重獲自由,他於2003年1月22日在廣州機場被捕。 李先生被中國政府指控違法,但他們卻不給他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剝奪他請律師的權利,而且沒有向全世界明確指出他究竟觸犯了哪條法律。 李先生完全拒絕對其毀壞電視設備的指控,而且我們相信他被捕的真正原因是因為他修煉法輪功。 在司法公正不能得以實施的情況下,任何一名外國公民必須受其本國政府的保護。很明顯,中國政府是在利用李祥春一案進一步迫害中國的法輪功學員。 我們請求您[幫助爭取]給予李先生在法庭上為他自己辯護的權利,以正確的司法程序宣布他無罪,並且以人權的名義立即使他獲釋。 您誠摯的 約翰-迪 (副主席) 歐洲法輪功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