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2月23日】我們代表被害人家屬和山東省蒙陰縣眾多法輪大法弟子,向蒙陰縣檢察院提出控告:強烈要求蒙陰縣檢察院予以立案偵查,對害死大法弟子張德珍、劉淑芬的邪惡之徒──蒙陰縣公安局有關責任人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恢復死者名譽,並對受害者親屬予以經濟賠償;同時呼籲有關部門對本案給予關注。 被害人張德珍,女,38歲,大專文化,蒙陰縣舊寨縣謝莊村人,生前係蒙陰縣第六中學生物教師;被害人劉淑芬,女,39歲,初中文化,沂南縣案堤鎮堂子村農民。 2002年9月16日,張德珍、劉淑芬和吳增建(音)、趙傳文等因修煉法輪大法,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前提下,被蒙陰縣公安局公安人員帶走,先被限制人身自由,警察在「610洗腦班」對其強迫洗腦,後又被轉至蒙陰縣看守所。在此後長達四個多月的時間裏,公安警察對張德珍、劉淑芬等人進行慘無人道的毒打,並對絕食抗議的大法弟子強行灌鹽水等酷刑折磨,企圖逼迫他們放棄真、善、忍的信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大法弟子們堅持自己的信仰不動搖,邪惡之徒對他們的肉體迫害更加殘酷。知情者透露,2002年1月28日曾經在看守所看到張德珍,當時張德珍被酷刑折磨的腿有點瘸,但身體、精神尚好。 2003年1月31日(陰曆二零零二年臘月二十九日),正當人民沉浸在過年的氣氛中時,對不能與親人團聚、倍受煎熬的張德珍和劉淑芬的家人來說,卻是一個永遠也不能忘懷的最黑暗的日子。這一天,張德珍的哥哥張德文和張德文的兒子突然被邪惡之徒接到了火化廠。他們在火化廠看到了他們的親人張德珍遍體鱗傷,身體蜷縮成一團,已經永遠的離開了人世。張德珍生前所在的單位派去的人買了新衣服想給張德珍換上,但張德珍的屍體已僵硬多時,無法更換,只好披在死者身上。邪惡之徒為掩蓋其滔天罪行,謊稱張德珍因心臟病發作而死,威逼張德文在屍體處理通知書上簽字。張德文要求對死者的死因做出鑑定和處理,拒絕簽字,但馬上遭到在場的公安人員一頓暴打,連帽子都被打掉在地。張德文被迫含淚在通知書上簽了字,屍體立即被火化。 而事實上張德珍生前根本沒有心臟病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做出死亡原因的堅定,並通知死者家屬。邪惡之徒不顧上述規定,不對屍體進行鑑定,匆匆毀屍滅跡,其罪行昭然若揭。劉淑芬的家人也在臘月二十九這一天被接到蒙陰,同樣也在火化廠見到了劉淑芬遍體鱗傷蜷縮成一團的屍體。邪惡之徒也威逼其家人在屍體處理通知書上簽字,在其家人強烈的抗議下,劉淑芬的屍體被允許屍檢,法醫鑑定結論是腦部出血而死。而劉淑芬生前身體偏瘦,血壓正常,從無高血壓病史。從張德珍和劉淑芬遍體傷痕的屍體不難推斷出,她們在生前都遭受了令人髮指的酷刑折磨,都是被邪惡之徒迫害致死。蒙陰縣的邪惡之首類延成還對劉淑芬的家人說:「給你們4000元,不要,一分也拿不到,告到哪裏也無用!」這就是他們無法無天地迫害法輪大法弟子的又一罪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因此,蒙陰縣公安局的邪惡之徒迫害張德珍致死的行為已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我們強烈要求蒙陰縣檢察院立即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查清事實真相,嚴懲兇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們認為,生存權、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天賦人權,蒙陰縣公安局的邪惡之徒不顧法律規定,將眾多法輪大法弟子非法關押並施以酷刑,將張德珍、劉淑芬迫害致死的罪惡行徑侵犯了一個公民最基本的人權。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竟然還存在著這樣超越法律無法無天的罪惡行為!我們堅信,天理昭昭,正義必將戰勝邪惡,任何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天理的報應。我們呼籲所有善良的人們都行動起來,支持正義、揭露邪惡。同時正告那些還在迫害大法修煉弟子的邪惡之徒,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你們必須馬上釋放無辜的修煉法輪大法的群眾,否則,多行不義必自斃,總有一天你們會被押上審判台! 如果我們的合法要求得不到答覆,我們將保留進一步向上級有關部門和國內外的新聞媒體申訴的權利,直到本案得到公正的處理。無論何時何地,我們將追查到底! 控告人:蒙陰縣大法弟子 2003年2 月18日 (註﹕請海外大法弟子和國際組織關注、調查、監督此案的審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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