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2月19日】為了配合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調查行動,大法弟子李清明將自己三年來受迫害的經歷整理成文。 一、1999年7月21日,我去國務院信訪辦上訪的路上(府右街)被警察非法逮捕,所有的學員都被翻包錄像,後送至豐台體育館,期間連拉帶拽,毆打學員,我們被非法關押了半天後,被強行裝車,遣回原籍保定。二、2000年5月22日,我進京去信訪辦上訪,在那裏填完表之後,交給了工作人員,工作人員領本人去了隔壁的一個屋子,被警察看管起來。中午11點多鐘張家口駐京刑警大隊來人將我強行押到其駐京旅館。到達後,一男刑警對我搜身,翻包拿走了我身上的錢財,然後將我單手銬在暖氣管上。中午也沒給我飯吃,水也不給喝,直到晚上六點,我單位和當地派出所來人,張家口刑警大隊向我單位要1000元,理由是:撤回信訪事項的費用,單位只給了500元,雙方毫無收款交款憑據。交款後單位和派出所將我接回張家口。路上吃了一頓飯,共計80餘元。『6月8日左右,單位將500元罰款、80餘元飯錢,來回的路費(單位從張家口到北京搭便車而來,但卻逼我付120元油錢),共計800元左右逼我掏出。他們三人(接我的兩個人及派出所所長)去餐館吃飯計120元左右,飯錢於7月底竟逼本人拿出。』當晚12點,到達單位後,他們將我擱在單位門崗處,逼我寫保證書,我不寫。他們整宿不讓我睡覺,不給吃喝,直到第二天的早上8點北新村派出所開警車將我押到當地派出所,作筆錄、摁手印(即滾大板,將兩手塗滿印泥摁手掌印、手指印。並向我索要50元滾大板的費用,我不給,當天中午,便把我送入拘留所。自始至終我沒有看到任何拘留憑證,後知道家裏人來接我時被派出所警察強行勒索了2500餘元(竟含300元拘留所飯錢),拘留15天,我只吃了兩天飯,以後絕食。七天後,我被釋放。出拘留所後,單位辦洗腦班9天,我不屈服。最後給我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的處份,每月給200元的生活費。(此次共被勒索3300元) 三、2001年3月21日,我正在上班,北新村派出所到單位將我非法抓捕,並抄家,搜走了100多張在即時貼上寫的「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和兩盤煉功帶,後將我帶到拘留所「法拘」(據說所謂的「法拘」是1個月,每天20元,其實就是無限期的關押)16天後通過絕食闖出拘留所。(當時罰款要5000元,愛人不修煉,只交了2000元,然後又交了600元的「法拘」飯錢,期間沒有任何手續) 四、2001年5月11日,派出所副所長及幹警等5人到我家說是讓我到街道辦事處,書記找我有點事,(辦班非法軟禁)。我不去,後來又讓我寫個保證,我不寫,他就開始所謂的做工作,進行恐嚇、威脅。約2個小時,由於不配合,然後他們請示上級,將我強行帶走,4個人抬著我的四肢,施以野蠻的流氓綁架,當時我的心臟突然開始亂跳,喘不上氣,他們叫來醫生一查,血壓很高,怕擔責任,便將我放了。 五、2001年8月19日,我正在上班,下午3點多,我被派出所強行拖到當地「洗腦班」(由當地法院、檢察院、刑警大隊、政法委、地方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合辦)。洗腦班的窗戶都是鐵棍焊成的,樓道口全安上了大鐵門。吃飯、睡覺、上廁所都有專人包夾,毫無自由。除了「幫教人員」無休止的的謊言洗腦外,警察經常以「勞教」「開除公職」「不准孩子上重點大學」「自己掏洗腦費(一期15天,計3300元)」等等威脅我們,並經常打電話到愛人單位進行騷擾。18天後,因斷食身體極度虛弱,洗腦班負責人便要我單位交錢帶人走。後來單位對我說:錢從每月工資裏扣。『我要求撤銷處份,恢復工資,(因受單位處份的一年多裏,我一直正常上班,並且不給節假日加班費,沒有病假和事假)。可單位說不行,要先交洗腦費』。因我不交,單位拒不撤處份。 六、2002年5月9日,因資料點被破壞,我們被非法拘捕。然後,張市橋東第三刑警大隊把我們住處的錢財及設備等物品共計8萬餘元非法搜走,(包括一輛汽車)。十多個同修被抓、被打、被迫害,有的被灌辣椒水,有的被24小時銬在鐵凳子上十多天,我因為不配合他們的錄像,被惡警抓著頭髮往牆上撞,後來我絕食36天,奄奄一息,惡警怕承擔責任,我就被放了。放之前,他們還要勒索錢,愛人堅決拒絕。 七、2002年6月以後,惡警經常上我家蹲坑抓人,我被迫流離失所至今。 算上被單位強行扣除的工資,三年來,我共損失至少一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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