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12月7日】自99年7月20日以來,以張豔雪、班亦功、蔡永超、李生信為首的公安及單位不法人員,為了個人名利私慾的滿足,迎合了江澤民犯罪集團打著國家政府的旗號,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犯罪行為,迫害大法弟子。江澤民私設610恐怖組織(即99年6月10日成立的類似文革時的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展開了全國性前所未有的踐踏憲法和法律的慘無人道的血腥鎮壓,整個迫害完全建立在謊言的基礎上進行栽贓陷害。現江羅及其骨幹幫兇在海外先後被起訴。其罪行在全世界被曝光,得到了普天下世人的關注。行惡者已騎虎難下。警告宣化市對大法進行過迫害的不法之徒引以為戒、懸崖勒馬,給自己留條後路。你們要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著想。我們出與善心勸告你們,可以採取盡可能彌補的辦法洗刷罪責,如退還非法敲詐勒索的財物及罰款,補發拖欠工資、恢復工作、無條件釋放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等。將功補過。想怎麼走自己說了算,不管誰對大法做過壞事或好事,我們都有確鑿證據,此事誰人有功有過,不久將兌現。 參與迫害大法弟子者主要犯有以下罪行: 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百七十四條 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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