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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政協委員自述遭受迫害的經歷
【明慧網2003年10月23日】我原是市政協委員。江澤民一手發動的對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迫害給我和親人帶來了精神上、經濟上、名譽上和身體上的損失。

1、1997年10月末,從同事那裏喜得《轉法輪》,第二天我決定修煉法輪大法。原來我有心臟病、腰突、虛胖,修煉3個月後無醫而癒,從此無病,體重下降20斤。沒有病誰還吃藥?

同時道德水平也提高了。原來總覺得自己能力強,“當個總理都行”,在金錢、職務、職稱、名譽地位及人情上看得太重。修煉後都看淡了。記憶比較深的是一次高級職稱評審,我是兼管人事工作的,我的條件也完全具備高級職稱資格。可是一位老同志很想評,於是我就把機會讓給了他。管錢、管物、管車、管人事,每年經我手簽字的就有十幾萬元,可我從不謀取私利,不收禮品、禮金。不修煉大法我是沒有這樣境界的。這樣的大法難道不是正的嗎?這樣的大法於國於民不都是有利的嗎?只是有的人站在邪(斜)的基準上把正的給看成了邪(斜)的。江××把善良的人推向了對立面,而不是我們把江××當做敵人。我也不要甚麼江山、權力,不參與政治,因為參與政治是為了名利,我有職有權時現成的名利我都不爭,我會提著個腦袋去參與你江××的政治?

2、可是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卻以莫須有的罪名,靠謊言、欺騙和誣陷對大法和一心向善的大法弟子痛下殺手。

警察監聽我家電話,同時收書。我由於人心尤其怕心重,交了濟南講法錄音帶和動功煉功帶,放在親屬那裏的一部份書也被他們交給了警察。含糊其詞地填了表,實質是背叛大法。在正與邪的交鋒中我做了錯事。在此嚴正聲明作廢。有人說:好就在家煉唄!強行收書是讓你煉嗎?只是後來我們不斷的和平抗爭爭取來的這點空間,可是有的地方在家煉不也辦洗腦班或勞教嗎?所以對這個政治流氓集團的任何話都不能相信。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可他們自己帶頭觸犯法律。

3、1999年10月16日我去中南海反映法輪大法的實際情況,要求讓我們合法地出來煉功。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黨章規定:對於黨的決定,黨員可以向上級直至中央反映自己的不同意見。可是江澤民公然踐踏憲法和黨章,非法教養我1年並加期6個月。由於我堅決不屈服,勞教所以保外就醫的形式強行將我送回家。但是單位為我寫了甚麼保證。在此嚴正聲明不管誰寫了甚麼我都不承認,聲明作廢。在此期間開除了我的黨籍,取消了政協委員和民盟成員資格,撤消了行政職務。非法關押時以每天10多個小時的勞動這種變相折磨和強行收聽誹謗大法的東西,逼迫我放棄大法修煉。勞動包括修路、挖溝、抬土和扛麻袋。其強度和時間不是人能承受得了的,就是不讓閒著。

4、回單位要求工作,可是單位卻讓我寫不反對共產黨的保證。我說:我過去沒反對你共產黨,我也不是反對共產黨,只是反對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邪惡。但是我還是寫了。後來覺得不對,又叫我給否定了。[注]

2001年7月“610”敲詐單位2000元錢,派5、6個人強行逼迫我去洗腦班。單位同志陪我去後,洗腦班不讓互相說話和隨便走動,就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我就是和他們講真象。第二天早晨4點多鐘,看那個看守溜到前院去了,我從後院翻牆走脫。我邊走邊發正念,所以,他們牽著警犬一上午也沒找到我。最後我打電話給單位送我去的人,讓她去找“610”的談:你要抓我,我就走;不抓我就回家。他們怕把事鬧大了,只好答應。後來單位要求退錢,“610”不給,這不就是利用職權綁票嗎?

5、2002年在做真相資料時,一天半夜12點我被開鎖聲從夢中驚醒,知道是惡警來了,我準備跳樓走脫,可是我腳下突然踩到硬物,我知道5樓陽台沒封閉,於是踹開窗子進到屋裏打開門從樓梯下去走脫。我製作法輪功受迫害的真相材料,符合中國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因此我控告江澤民及其幫兇持槍入室搶劫罪。

風風雨雨走了4年多,晃晃蕩蕩地走了過來。在正邪交鋒中我左一個錯又一個錯,究其根源是人心尤其怕心太重。現在我也想開了,我不怕死、不怕苦,甚麼都不怕。不是你江澤民想鏟除我們的問題了,而是我們徹底審判你們這些垃圾的事情了。因為你不想好,還想抓老百姓墊背,誰會聽你的?

[編注]署名嚴正聲明將歸類發表。

當日前一篇文章: 湖南省女子監獄部份惡人名單與犯罪事實
當日後一篇文章: 越艱難越堅信大法 被非法判刑十年的大法弟子闖出魔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