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3年1月20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2003年1月20日,香港蘋果日報社論。 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上,特區政府的高層官員不斷說要冷靜理性地討論問題、要冷靜理性解決爭端;然而不管是公眾以至積極參與討論的團體都不難看到,在整個討論中最缺乏冷靜、最不理性的其實是特區政府的高層官員,特別是負責此事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女士。 妄言理性討論 她除了不斷提出種種驚人、嚇人的說法如指希特勒是經民主選舉產生的領袖外,更不斷的為反對立法者扣上這樣那樣的帽子,例如誇張失實、欺騙、誤導公眾等。像這樣以刺激公眾、刺激反對者的說話,怎可能令公眾保持冷靜、理性,怎可能令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討論變得理性及冷靜呢? 不過,刺激性的言論只是問題的一部份,更重要的還在於政府根本不打算透過理性的討論處理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 正如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陳景生先生指出,在面對公眾及不同團體指出種種憂慮時,特區政府所做的只是不斷迴避問題,不斷顧左右而言他,甚至連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基於法理、基於法律專業知識所提出的意見也只視為「開天索價、落地還錢」的條件,而不肯認認真真的對待。 當政府高層只願意把《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討論視為一場交易、一種買賣時,它考慮的便不是意見是否合理、是否合適,而是政治利益、而是如何減少讓步的餘地。像這樣的態度,怎麼能引發冷靜、理性、深入的討論呢?而且當政府把二十三條的立法諮詢過程視為一場買賣時,它等於把自己放在人民的對立面,只想跟人民、跟社會上的不同團體討價還價,而不是跟人民、跟不同團體一起把法例弄的最妥善、最能保障公民權利及自由。像這種「我官你民」、「我買你賣」的態度,怎能促進冷靜、理性的討論呢? 必須改變態度 我們認為,要讓《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討論走向理性,政府必須改變「開天索價、落地還錢」的態度,並積極跟不同團體包括大律師公會等合作,研究如何更有效的保障公民權利及自由。只有當政府官員跟市民、跟不同團體建立這個保障公民權利的共識,只有當政府了解到公民權利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時,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討論才能真正走向冷靜理性、才能真正減少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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