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8月9日】美聯社2002年8月7日香港消息,星期三辯護律師在結束香港首次起訴法輪功成員刑事案的陳詞中說,在中聯辦外示威的權利是受到香港法律保障的。 對包括4名瑞士人在內的16名法輪功學員的阻街起訴已引起人們擔心,香港正在抑制人權,鉗制在中國遭禁止但在香港合法的該團體。 這些法輪功學員是於3月14日在中聯辦外請願時遭到逮捕的。4位瑞士人在被拒絕入境中國大陸後轉而參加了在香港的請願。 在辯論總結中,辯護律師約翰-海恩斯(John Haynes)反駁說,在逮捕過程中,警察侵犯了位於香港市中心中聯辦外使用人行道的公眾習慣法權利。 海恩斯說,“我們的陳詞是,在本庭中完全有證據表明他們是應受到(習慣法)的保護的。這就是為甚麼他們一定要被宣判無罪。” 起訴人Kevin Zervos在星期二說,有證據表明被起訴人“有罪”。 中國(江澤民政府)於1999年7月22日取締了法輪功,並指其為XX。已有成千上萬名學員被送進勞教所。 前英國殖民地香港在5年前回歸中國,但仍享有諸如言論自由等許多西方式自由。 此案引起了港外法輪功學員的極大關注,他們給新聞機構打去大量的電話,發去大量的傳真,就此案譴責港府。 一份刊登在法輪功(學員)的一個網頁上的聲明說:“歷史因一些迫害有正信的人們而蒙羞。但縱觀歷史,這樣的迫害不會帶來長治久安。希望香港不要走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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