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8月28日】法新社蘇黎世2002年8月25日報導:ATS新聞社說,四名瑞士法輪功學員因參與抗議中國(江澤民)的活動而在香港被判有罪後,現已返回瑞士家中。 這4人與另外11名香港人和1名新西蘭人,共16人本月初在香港被判有罪,罪名是在三月份的一次抗議北京(江澤民)的活動中造成“阻街”。 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名發言人表示上週已收到所有16名法輪功成員的罰款,他們已不必服最多達兩週的刑期。 這個案件標誌著香港對法輪功學員的首次檢控。雖然法輪功在中國被以“XX”為名禁止,但是在這個前英國殖民地是合法的。 香港本應享有一定程度的不受北京約束的自治權,此案被視為香港司法獨立性的試金石。 法輪功說自1999年鎮壓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數萬法輪功修煉者被監禁或被投入勞改營。法輪功還說已有數百名法輪功修煉者在警察拘禁期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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