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8月24日】 尊敬的阿城市市長閣下: 前不久我因事去了閣下領導的阿城市一趟,雖因時間匆忙,未能對貴市市政建設作詳細考察,但總的印象還是不錯的。就如同美麗的哈爾濱給我留下了美麗的外觀印象一樣,阿城市的小巧玲瓏,也在我的心中留下了永久的記憶。這當然有閣下辛勤操勞之功。我想,阿城市的數萬市民,肯定會對您的辛勤勞苦表示衷心的感謝的。 但是,作為外省籍的中國公民,我必須將自己觀察到的最大的“不愉快”告訴閣下。我認為這種不愉快,從性質上講是非常嚴重的。出於對閣下的尊重、出於對閣下政治前途的愛護和關心(也許此處用詞不當,請勿見笑),也出於一個中國公民的公民榮譽感和責任感,我覺得我必須將這份“不愉快”告訴給您,事情是這樣的—— 7月13日上午10點,在阿城辦完事後,我準備去哈爾濱。於是兩位阿城的朋友送我去阿城公共汽車站。走進汽車站大廳,在入口處我發現那裏豎著一塊牌子。令人吃驚的是,在那塊牌子上竟然醒目地寫著—— “法輪功人員不許進站乘車”。 市長閣下,坦率地說,看到這行醒目的文字時,我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眼睛告訴我,一切都是真實的。而這道真實的“風景”,卻讓我的心裏特別地不舒服起來。因為,它使我聯想到了老中國租界公園入口處“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侮辱性告示,也使我聯想到了某國家圖書館前“小學生與寵物不得入內”的侮辱性告示——有關“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小學生與寵物不得入內”的侮辱性告示其性質的惡劣程度國人已有結論,在此不多敘。我想與市長閣下探討的是在“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被納入憲法的今天,“法輪功人員不許進站乘車”的行政指令,究竟有多大的合法性? 自東北回到西安後,我用了幾天時間尋找查閱了好多法律。結果,我發現,阿城市汽車站那塊小木牌上的行政指令,至少從下述六個方面來看都是站不住腳的: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謂“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當然包括公民的人身行動完全由自己自由支配。很顯然,作為國家公民的法輪功人員,同樣具有這種不可剝奪的自由權。出門旅行的法輪功人員是步行、還是乘坐交通工具,將完全服從他們的個人意志,而決非行政指令所能干涉的。但遺憾的是,在市長閣下領導下的公共汽車站,偏偏就發生了這種大丟閣下臉面、損毀阿城形像的事情。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是近代法治實踐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既然這條原則被納入國家最高大法,就沒有不遵守的理由。但是,“法輪功人員不許進站乘車”的規定又從哪裏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難道法輪功人員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嗎?顯然絕大部份法輪功人員都是中國公民。既然具有中國國籍的法輪功人員和非法輪功人員都是中國公民,就不能有“法輪功人員不許進站乘車”這樣的歧視性規定。否則,憲法第33條就只好被閣下扔進阿城市的陰溝裏去了。 第三,閣下也許認為,既然自己是堂堂一市之長,就有權力在所轄區域內發號施令。發號施令當然是閣下的權力。但發指示、下號令之前一定要熟讀憲法和相關法律,不能做違反法律的事,尤其是不能做踐踏憲法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既然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憲法明確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麼,為甚麼還要在公共汽車站入口處、立上一塊與憲法規定明顯抵觸的警示牌呢?是無知無識、還是明知故犯?而無論是無知無識、還是明知故犯,都與閣下的身分是不相協調的。 第四,也許閣下會說,中央早已作出嚴打法輪功的指示。不錯,中共中央確實多次作過這種指示。但首先中共中央也有出錯的時候,甚至是出大錯、犯大罪的時候。比如說,反右、大躍進、文化大革命、“6.4”大屠殺,都是中共中央作出的決策。但毫無疑問,這些決策都是錯誤的。雖然中共中央直到現在還不承認其中的有些錯誤(如“6.4”大屠殺),但不承認不等於沒犯錯誤,不承認也不等於沒有罪行。因而,不要以為凡中央的決策就一定是正確的。再說,即使是中共中央要求嚴打法輪功,但“嚴打”不等於“亂打”、不等於“胡來”,畢竟中共中央也在喊“依法治國”、畢竟“依法治國”的原則已經深入民心。既然要依法治國,那麼法律禁止的就一定不能做,很自然,作為國家最高大法的憲法所禁止的行為就更不能做了。因此,“法輪功人員不許進站乘車”這樣明顯抵觸憲法的荒謬指令,就完全相似於“歪嘴和尚亂念經”的行為了(同時和尚念的經文也有可能是錯誤的)。 第五,也許閣下認為法輪功人員是罪犯,所以應剝奪他們的行動自由權。如果閣下是出於這種動機而作出如此指令的話,那就更加錯得不成樣子了—— 首先,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審判前,不得被認定為罪犯。 其次,即使是某些法輪功人員犯了罪,他們和共產黨員犯了罪從性質上講是一樣的。他們都應依法受到懲處——犯了哪一條法律就按哪一條處理,而不應該像搞群眾運動那樣,對法輪功人員施以“隨心所欲”的懲罰,如不許法輪功人員乘車、就業等,否則,談何“依法治國”呢? 第六,撇開前述五方面的錯謬不論,一個十分荒唐的情況是,無論法輪功人員、還是非法輪功人員,他們的臉上都沒有刻字,在熙熙攘攘的人流中,根本無從識別究竟誰是法輪功人員。在此情況下,“法輪功人員不許進站乘車”的規定,從實際效果看,是根本沒有甚麼效率的。既然沒有效率,為甚麼還要立上那樣一塊牌子呢?我想,答案只有一個:作樣子給人看的。說的好聽一點,就是蓄意製造所謂的“政績工程”。——俗話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既然執政黨中央下令嚴打法輪功,甚至論功行賞,那麼,為邀功請賞、為加官晉爵,阿城汽車站才會樹起那樣一塊藐視憲法、貽笑天下的木牌子——真是利令智昏呀! 市長閣下,通過前面六條的分析,我想您應該趕快去撤掉那塊藐視憲法的牌子了;與此同時,認認真真地準備一份檢討書,到有關方面去請罪,或者將汽車站入口處警示牌上的文字改為: “法輪功人員和其他國家公民一樣都有進站乘車的權利,以前禁止法輪功人員進站乘車的做法是錯誤的——特此向所有法輪功人員深表歉意。” 也許這樣做,既能取得法輪功人員的諒解,還能保住頭上烏紗。否則,“依法治國”要動真格的話,閣下的前景似乎就有些不太妙了。 當然,也許你會說,“那牌子不是我立的,指令也不是我下的”。那很好。但同樣要趕快撤掉那塊牌子,並追究始作俑者的責任。否則,有關方面“怪罪”下來,辦你一個“瀆職”,你也無話可說! 本來我還想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憲法》的相關條文,也搬到這裏與閣下理論一番,可又覺得這樣弄下去,閣下會很沒面子。出於一分尊重,這裏就不再囉嗦了。只是希望閣下能把國家憲法當回事,不要束之高閣,甚至將之拋到阿城市的垃圾堆上去了! 最後,我想聲明的是,我並非法輪功人員,既沒讀過《轉法輪》,也對氣功一類的東西不感興趣。但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我有權利就觸犯憲法的“木牌子”一事,向閣下提出自己的批評和建議(暫不準備提出控告)。希望市長閣下能知錯認錯、痛改前非,踏踏實實為阿城市的數萬人民作出真正光輝的業績來! 中國公民 趙常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