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8月23日】2002年8月22日,香港立法會議員余若薇就香港誣告案一事回覆法輪功學員,以下為信件全文: 16名本港與瑞士藉法輪功學員,因為今年三月在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正門外的靜坐行動,被裁定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成立。這是本港首宗檢控法輪功學員的個案,事件已引起國際社會關注,擔心內地取締法輪功活動伸延至香港,令本港的言論與集會自由蒙上陰影。 由於法輪功學員可能提出上訴,對於案情或判決或不宜評論太多。然而過往政府官員與警方在拘捕請願人士,或談及言論與集會自由等問題時,經常強調要在公民權利與是否影響公眾之間求取「平衡」,裁判官在這次判決中亦提出類似觀點,對此筆者認為有商榷餘地。 《基本法》第27條訂明,港人有集會、遊行及示威等自由,這些權利當然不是絕對的,然而政府當局亦不應以「平衡各方利益」為作出限制的著眼點。很多時候,請願人士或團體只屬社會上的少數,其意見或行動不一定為大多數市民所認同,若動輒以「平衡」社會其他人士利益為由,限制這些人的請願行動,那麼《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也淪為空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損毀國旗及區旗案裁決中引用國際法理,強調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應是「為了保障公眾秩序所必要」,簡言之,政府在限制請願活動時,必須證明有關限制是文明社會中「必不可少」。為了維護公民權利,社會對於請願行動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容忍。 在本案中法輪功學員被控以阻街罪名,警方並強調曾接獲市民的投訴。事實上,任何示威行動或多或少會對公眾構成不便,除非有關行動影響市民安全或公眾秩序,例如涉及暴力,或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等等,否則警方不應該加以限制。若果警方每次接獲投訴便清場拉人,那還有甚麼言論或集會權利可言? 以本案為例,任何曾路經中聯辦正門外的市民,皆知道那處行人路十分寬闊(據辯方律師量度事發現場行人路約30尺),人流亦十分稀疏;請願人士最多只有16人,他們亦只不過在現場靜坐練功,佔用地方很小。對於這類小規模與平靜的抗議行動作出限制,難道真的是「必不可少」嗎? 早前數萬名公務員上街抗議立法減薪,若論「阻街」程度,較諸法輪功學員這次靜坐請願,不知超出多少倍,警方並沒有阻撓。根據《公安條例》,超過30人的遊行或50人的集會,需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法輪功學員靜坐不過是16人,連事先申請也無需要,卻仍被控阻街,這又是否有點兒諷刺? 月前百多名外地法輪功學員趁回歸五週年前夕來港,向出席慶典的國家主席江澤民請願惟被拒入境,據傳媒報導,部份學員遭入境處人員「五花大綁」並強行抬上飛機,筆者曾就此致函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求證,惟政府當局以「傳媒報導可能並不充份反映事實」為名不肯評論,亦拒絕作出調查。 政府應該明白,法輪功能否在港自由活動,是國際社會關注的敏感問題,亦是一國兩制是否獲得落實的重要指標。姑勿論這次檢控是否基於政治考慮,筆者更擔心的是,日後「阻街」會否成為政府限制遊行、示威權利的藉口?由於被定罪的法輪功學員可能上訴,預計本案將又掀起一場新的憲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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