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8月23日】編者按:江澤民集團在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三年中,經常使用精神病院摧殘身心健康、道德高尚的法輪功學員以及其他異議人士,被劫持在精神病院的法輪功學員經常受到喪失醫德的所謂的醫生和護士的虐待,並被注射或被迫服用大劑量精神病藥物。這種行為是對精神病學和醫學的玷污,是對人類文明的侮辱。***************** 1977年在美國夏威夷召開了第六屆世界精神病學大會,與會者認為鑑於目前有人可能用精神病學知識、技術做出違反人道主義原則的事情,所以必須探討精神病學的特殊道德含義,並為精神病科醫生訂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標準。會上一致通過了《關於精神病醫學倫理的原則》,即《夏威夷宣言》。 《夏威夷宣言》提出了對精神病科醫師除了應具備一般醫師應遵循的醫學倫理道德準則外,還提出了一些特殊的道德要求,如要醫師尊重病人的人格,與病人之間要互相信任,開誠佈公、合作及彼此負責。病重者若不能建立這種關係,也應像給兒童進行治療那樣,同病人的親屬或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進行聯繫。對精神病人施以強迫治療和執行隔離治療方面也作了一定的道德要求。還明確指出精神病科醫師不應對沒有精神病的人採用強迫的精神病治療等等。 《夏威夷直言》 全文如下: 人類社會自有文化以來,道德一直是醫療技術的重要組成部份。在現實社會中,醫生持有不同的觀念,醫生與病人之間的關係很複雜。由於可能用精神病學知識、技術做出違反人道原則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為精神病科醫生訂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標準。 精神病科醫生作為一個醫務工作者和社會的成員,應探討精神病學的特殊道德含義,提出對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 為了確立本專業的道德內容,以指導和幫助各個精神病科醫生樹立應有的道德準則,茲作如下規定 : l.精神病學的宗旨是促進精神健康,恢復病人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病科醫生應遵循公認的科學、道德和社會公益原則,盡最大努力為病人的切身利益服務。為此目的,也需要對保健人員、病人及廣大公眾進行不斷的宣傳教育工作。 2.每個病人應得到盡可能好的治療,治療中要尊重病人的人格,維持其對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權利。精神病科醫生應對病人的醫療負責,並有責任對病人進行合乎標準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時,或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難以滿足,精神病科醫生即應向更有經驗的醫生徵求意見或請會診,以免貽誤病情。 3.病人與精神病科醫生的治療關係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礎上。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開誠佈公,合作及彼此負責。病重者若不能建立這種關係,也應像給兒童進行治療那樣,同病人的親屬或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進行聯繫。 如果醫生和病人關係的建立,並非出於治療目的,例如在司法精神病業務中所遇到的,則應向所涉及到的人員如實說明此種關係的性質。 4.精神病科醫生應把病情的性質,擬作出的診斷、治療措施,包括可能的變化以及預後告知病人。告知時應全面考慮,使病人有機會作出適當的選擇。 5.不能對病人進行違反其本人意願的治療,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或對旁人構成嚴重威脅。在此情況下,可以也應該施以強迫治療,但必須考慮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適當的時間後,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應取得病人或親屬的同意。 6.當上述促使強迫治療勢在必行的情況不再存在時,就應釋放病人,除非病人自願繼續治療。 在執行強迫治療和隔離期間,應由獨立或中立的法律團體對病人經常過問,應將實行強迫治療和隔離的病人情況告知上述團體,並允許病人通過代理人向該團體提出申訴,不受醫院工作人員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撓。 7.精神病科醫生絕不能利用職權對任何個人或集體濫施治療,也絕不允許以不適當的私人慾望、感情或偏見來影響治療。精神病科醫生不應對沒有精神病的人採用強迫的精神病治療。如病人或第三者的要求違反科學或道德原則,精神病科醫生應拒絕合作。當病人的希望和個人利益不能達到時,不論理由如何,都應如實告知病人。 8.精神病科醫生從病人那裏獲悉的談話內容,在檢查或治療、過程中得到的資料均予以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得徵求病人的同意。如因別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後隨即通知病人有關洩密內容。 9.為了增長精神病學知識和傳授技術,有時需要病人參與其事。在病人服務於教學,將其病歷公布前,應事先徵得同意,並應採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護病人的名譽。 在臨床研究和治療中,每個病人都應得到盡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療的目的、過程、危險性及不利之處全告訴病人後,接受與否,應根據自願;對治療中的危險及不利之處與研究的可能收穫,作出適度的估計。 對兒童或對其他不能表態的病人,應徵得其親屬同意。 10.每個病人或研究對像在自願參加的任何治療、教學和科研項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時候,自由退出。此種退出或拒絕,不應影響精神病料醫生繼續對此病人進行的幫助。 凡違反本宣言原則的治療、教學或科研計劃,精神病科醫生應拒絕執行。 這個宣言是由世界醫學會制訂的,世界醫學會是一個自願組織的聯盟,協會章程的基本宗旨是“…竭盡全力促使醫學教育、醫學科學、醫療技術和醫學倫理學以及全人類的保健事業達到最高國際標準,為人類服務。”它的一切決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它對道德問題能產生一定的影響。在醫學倫理學和道義學方面,大多數通用的國際性文獻均與l947年成立的世界醫學會的作用分不開的。 根據這個宣言,以後又制定了國際醫學道德條例。各國醫學會也陸續組織了醫學倫理學或醫學評議會來研究制定和編纂有關醫學的道德條例,向醫務人員宣傳和督促保證條例的實施。 --轉自http://www.bjmu.edu.cn/xueyuan/shelunli/6.htm (醫學倫理學 8/22/2002 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