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8月18日】 A.H. 你好, 謝謝你8月8日給外交部關於法輪功學員的來函。你的電子郵件送到了外交部的亞太司。 大概你已經知道瑞典政府對法輪功在中國受到迫害的問題非常重視。無論是在公開場合,還是在與中國領導人會面時,還是與法輪功學員的會面中,我們都一再重申我們對此問題的立場。對你在信中提出的香港訴訟案,我們也在密切地關注。瑞典以及歐盟多國都在不同場合中對香港政府重申我們期待香港保證獨立民主,按照香港在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時的協議,保證自主權和集會自由的權利。 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提出不同觀點及和平集會等是做人的最基本的權利,這些都應該在每個國家受到尊重。 誠摯的 (姓名略) 瑞典外交部 2002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