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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外交部給議會法律委員會有關法輪功學員言論自由的覆信
【明慧網2002年8月13日】

丹麥議會法律委員會

茲送上70案例中2002年6月14日第266號問題的答覆之複印件,該問題為(丹麥)外交部長對丹麥議會法律委員會的一份書面質疑的回覆。

(丹麥)外交部
Per Stig Miller(簽名)

(正文) :

六月二十四日 2002年7月22日
丹麥議會司法委員會於6月14日所提問題,
普通部份─ 附件第691號

問題
「部長將如何在中國高級政要訪問丹麥時,保障言論自由,其中包括法輪功運動的追隨者的言論自由?」

回覆
在外國對(丹麥)進行訪問期間,無須採取任何特殊程序以保障言論自由之必要。任何人及運動(團體)可在我國憲法許可範圍之內表達他們的意見,其中包括合法的示威。

當日前一篇文章: 冰島著名人權律師指責冰島司法部違反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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