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7月20日】中國(江澤民)政府在1999年夏天宣布公開鎮壓法輪功信仰,至今三週年了。在這三年裏,中國(江澤民)政府動用了它壟斷的一切手段,使用了國家機器的所有功能,從肉體上限制和消滅法輪功信眾,在輿論上詆毀和搞臭法輪功信仰,脅迫全國所有的人來反對法輪功信仰,甚至動用了國家所擁有的外交資源,誘迫外國政府來圍堵法輪功信眾。俗話說,公道在人心。中國(江澤民)政府一開始就把搞臭法輪功信仰作為第一要務,要讓法輪功信仰盡失人心,所以它緊緊抓住“法輪功是X教”這個斷言。三年來,這一斷言並沒有得到世道人心的公認。但是,也有很多人,特別引人注意的是一些從事科學工作的人,一些知識分子,認同中國(江澤民)政府“法輪功是X教”的說法,從而支持中國(江澤民)政府公開鎮壓法輪功信仰。面對三年來在困苦生活和巨大壓力下默默堅守信仰的法輪功信眾,他們不屑地稱之為“X教癡迷者”。 在很多人看來,法輪功是不是X教,這是中國(江澤民)政府鎮壓法輪功信仰是否合法的要害。他們認為,如果法輪功是X教,或者接近X教,甚至看上去像X教,那麼鎮壓就多多少少是有道理的,有必要的,為了國家的穩定,即使鎮壓出了點偏差也情有可原。可是,從現代人權、憲政和法治的角度看,誰有權來判斷法輪功是X教,經過甚麼程序,根據甚麼證據,憑甚麼法律,來斷定法輪功信仰是X教,這才是中國(江澤民)政府的鎮壓是否合法的關鍵。而在這一點上,中國(江澤民)政府的鎮壓一開始就是非法的,而且一錯再錯,錯到現在。 一、中共中央和人大沒有資格宣布法輪功信仰是X教 公開鎮壓法輪功開始於1999年7月的中共中央通知。就從這個時候(同年10月)起,法輪功信仰被定性為X教,遭到取締,並且開始了全國所有單位的人人表態,逐個過關,重新啟用這種其罪惡罄竹難書而臭名昭著的精神迫害運動。那個時候,決策鎮壓的人根本沒有想到法律的約束,沒有一點點依法行事的概念。這個決定在法律面前根本上不了台面。 第一,憲法和法律沒有授權中共中央來判斷民間信仰是否邪教。中共中央沒有這個法定資格這樣做。在此前不久,中共中央還曾宣布要建設法治國家,要修憲,但是轉眼就絲毫不顧忌法律的要求。由中共中央的一個或幾個決策者開個會就決定民眾中甚麼是邪教,就宣布鎮壓,這和當年毛澤東先生一人就發動文革,“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有甚麼區別?如果這少數幾個人一夜之間可以決定上千萬民眾的命運,可以決定你只能信甚麼,不可信甚麼,那麼他們還有甚麼是不可以的?中國人到底能不能走出中世紀? 第二,當時的中國法律中沒有邪教罪,“邪教”沒有精確而嚴格的定義。要是中共中央的決策人有一點起碼的尊重法律的概念,去翻一翻憲法和刑法,讀一點刑事訴訟法,哪怕是問一聲別人,馬上就會知道,中國法律中連甚麼是宗教,甚麼是合法的宗教團體都模糊不清,更談不上“邪”和‘不邪”的分界線了。這種“宜粗不宜細”本來是深謀遠慮地故意製造,以便執政者靈活使用打擊異己,然而貿然指稱有上千萬民眾的一種民間信仰為“邪教”,卻不想想是不是有牢靠的法律尺度,領導這個國家的老人到底是活在甚麼年代?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入罪,這樣基本的法治常識難道他們也可以不知道?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中提到了“邪教”這個詞,第三百條是為了給利用邪教強姦婦女,謀財害命等刑事犯罪行為定罪的。如果中共中央的決策者在此前讀過這第三百條,就不會看不出,法律只提供衡量尺度給具體個人的具體行為作出是否犯罪的判斷。甲利用邪教強姦婦女,觸犯第三百條,甲就是犯下了強姦罪。具體個人和具體罪名都是有明確限定的。不能因為甲犯下了強姦罪,就宣布甲所認同的所有信念,甲所參與的所有活動,都是邪惡的。這兒的甲的強姦罪不能推廣出邪教罪來。而且,甲的強姦罪不能連坐到乙身上,不能因為乙採納了和甲相同的信仰,或者參加了甲所參與的活動,就以甲犯下的強姦而宣布乙犯下了邪教罪。就好比不能因為有一個XX黨員犯下了強姦罪,就宣布XX主義學說是邪教,所有的XX黨員是邪教徒一樣。 這些,本來是刑法的基本常識,可是1999年的夏天,中國(江澤民)政府就是這樣做的,它宣布有上千萬信眾的民間信仰是邪教,用一黨和政府名義宣布取締,限制和禁止上千萬民眾的人身自由,用來做根據的,卻只是事後匆忙收集的一些所謂“證據”。這些所謂“證據”,應該到法庭上去檢驗,用來確定具體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罪名,和上千萬無辜的底層民眾有甚麼關係?憑甚麼用那些“證據”就剝奪上千萬民眾的信仰和行動自由? 第四,社會上具體人的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必須走嚴格的司法程序。所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得到檢驗。法律禁止逼供信,禁止株連,禁止用新立的法來追溯過去的行為。中國法律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罪是需要在法庭上證明的。只有法庭有這個資格。在法庭經過證明認定有罪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 在公開宣布鎮壓以後三個月,中國(江澤民)政府終於意識到鎮壓法輪功信仰缺乏法律依據,然而卻不去糾正政府違法違憲的錯誤,追查決策者迫害民眾的法律責任,而是由人大作出決議,用十月份的立法來為七月份的鎮壓“提供法律依據”。這真是連傻瓜也看得出的“此地無銀三百兩”。立法定罪不可追溯以往,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規則。人大的決議和兩高的解釋,走的還是老一套的模式,從無法無天變為無天無法。為法輪功和其他民間信仰量身打造的所謂邪教標準,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民眾有宗教信仰、思想言論和結社自由的條款,粗糙模糊,根本經不起反詰。怪不得人們說,用這種標準來衡量,那麼中國共產黨就條條符合,成了最大的邪教了。 從程序角度說,人大的決議違背了憲法中規定的司法權屬於獨立辦案的法庭。由人大來間接宣布上千萬民眾的民間信仰是邪教,這顯然是違憲的。 過去半個世紀的經驗告訴我們,由於沒有民主制度的約束,中國的高層決策者在作出決定的時候,從來就是把自己的權力和地位放在首位的,這種決策在根子上是強權的自私性。強權可以在作出自私的決策以後,利用自己壟斷的輿論工具,把自己自私的決策粉飾為國家利益,人民福祉。強權草菅人命,卻把受害的民眾誣為牛鬼蛇神。強權在這樣的運作下的判斷,不管當時當地講得如何漂亮,歷史一再地證明了他們判斷的荒謬,他們決策的禍害。強權的這種行為模式,有制度上的深刻根源。這一次鎮壓法輪功,只是這種模式的又一次重複。歷史還將像過去幾十年一樣,證明這一決策的愚蠢、荒謬和禍害。 二、科學工作者無權判決邪教 有(註﹕以何祚庥為首的)很多(註﹕基於中國人口基數的龐大)科學工作者和知識分子支持鎮壓法輪功,因為他們從法輪功創始人和信眾的言說中發現了錯誤,他們認為必須捍衛科學真理,反對錯誤。有些(何祚庥和準何祚庥式的)科學工作者甚至呼籲和要求政府鎮壓法輪功信仰,因為他們自己用他們的科學訓練和知識,用理性和邏輯,判斷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了。 問題是,科學就有資格來判斷“邪教”了嗎?如果科學工作者作出了“邪教”的鑑定,那麼,是甚麼授權科學工作者的鑑定就是有法律效果的,社會就可以放心鎮壓,不必擔心鎮壓錯了?如果別的科學工作者作出了不同的判斷,那麼,到底誰的判斷具備更大的法律效果?誰離真理更近一些? 這些問題,鐵口直斷法輪功信仰是邪教的科學工作者從來沒有出來回答過。合格的科學工作者多多少少都知道科學史,科學的歷史證明,科學之所以偉大,科學之所以值得追求,就因為科學是“活”的,科學一直在發展,科學沒有一刻是停頓的,所謂科學無止境。所以,真正科學精神的核心就是知道科學之有限性的精神。這種有限性包括:科學永遠不會達到100%完美滿足而不必推陳出新的地步,所有現在看起來完滿的東西,以後將顯示它的侷限和缺陷,從而被更新更深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論或方法所取代;科學不是萬寶全書,不能回答人類個人和社會的所有問題,它只是人類個人和社會活動的一部份;科學永遠是有分歧的,科學的分歧是科學進步的動力之一。 科學的有限性,註定了科學不是宗教信仰是否“邪”的合格鑑定者。在人類歷史上,科學的作用從來也沒有能涵蓋所有民眾的信仰。人類社會需要科學,民眾也需要信仰,科學工作者不能要求民眾根據科學來決定信仰甚麼,不能信仰甚麼。科學工作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科學來決定自己的信仰,可以在民眾中從事科學普及,但是沒有資格、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律效果來包辦民眾的信仰。你可以對某一具體事物作出“對錯”“正邪”的判斷,你可以表達你的判斷,你可以在科學的範圍裏證明你的判斷,但是,你和這些堅持你所認為的錯誤思想的,這些“信邪”的人的權利是一模一樣的,他們可以不信你的,他們也可以表達。民眾的信仰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你認為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他們卻有同樣的權利“癡迷”法輪功信仰。憑甚麼你可以相信科學,他們就無權信法輪功呢? 也許有人會說了:因為我信的是“科學”啊,是經過科學界檢驗的一致公認的真理,是苦讀十幾年得到名校博士以後才懂得的“科學知識”,是造福人類的科學技術,而法輪功創始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使用的科學術語都是錯誤的。作為一個嚴肅的科學工作者,我要堅持科學真理。我堅信我是對的,他們是錯的,所以我認定法輪功信仰是X教,是邪教就可以鎮壓。 然而,過去的歷史一再告訴我們,科學工作者根據科學知識而對社會事務作出的判斷,也會犯錯誤的。中國科學幾十年是錯誤連連的幾十年。從打麻雀,大煉鋼鐵,畝產萬斤衛星,到批判愛因斯坦相對論,批判現代宇宙學,都是在科學的旗號下做的。那個時候,這樣做的人,就像你現在一樣,認為自己一定是對的,是在堅持科學真理。 是的,你認為自己的科學知識是對的,你堅持真理是對的,你可以認為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你也可以說出來,這是你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呼籲和要求政府利用社會公共資源,在法律程序之外,來限制、圍剿、鎮壓法輪功,你就越出了科學的領域,走上了一條十分危險的道路。過去幾十年的中國歷史一再地證明,由政府強權來實施精神和思想的統一,這種運動在全國範圍內展開的話,會發生怎樣殘暴、悲慘的事情。表面上的良好願望,由政府強權實施到基層,會釀出多少慘無人道殘酷迫害小民百姓的事來。是的,科學工作者可以有自己的信念和判斷,這是個人的事,但是,當你用科學工作者的名義要求和呼籲政府鎮壓法輪功的時候,你就和(江澤民)政府的非法違憲行為捆在一起了。不管你怎樣自己為自己辯護,聲稱科學的客觀性而和政府的為非作歹撇清,從你用科學的名義為中國(江澤民)政府的非法鎮壓背書的時候起,你就事實上成為專制強權鎮壓社會底層民間信仰的幫兇打手。劊子手的刀把上,印著中國科學界知識界“精英”的指紋。你今天不承認這一點,歷史將用更多的無辜法輪功信眾的血,迫使你承認這一點。 也許有人還會說,法輪功叫病人不看醫生,有病不治,這人命關天,我是出於人道主義而認定法輪功信仰是邪教,而同意鎮壓法輪功信仰的,因為我不能見死不救。 且不說,法輪功一再否認有病不治,否認勸人自殺,也不論所謂法輪功害死人的案例是否經得起法庭上逐個個案的檢驗,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法輪功的信仰在害死人,死者的死亡和法輪功信眾中的甚麼具體的人的甚麼具體行為有關,從而確證法輪功信眾中的哪些具體的人要為這些死亡負法律責任。中國政府從來也沒有作出努力來證明這些。在中國,信西醫而不信中醫,或者信中醫而不信西醫的人,不同觀點多的是。如果他們按照自己的觀點勸人只看中醫或者只看西醫,病人後來死了,你能達到法律的要求來證明這一死亡和勸說者法律責任的關係嗎?據報導,最近江澤民先生訪問一個寺廟的時候透露說,他認為打坐對健康有好處,他以前就用打坐治好了病。如果以後有人生病打坐而最後還是死亡了,你能說江澤民先生對這一死亡要負法律責任嗎? 中國科學精英在二十世紀末為中國(江澤民)政府公開鎮壓上千萬底層民眾的民間信仰而擔任馬前卒,成為專制暴君的幫兇打手,這在最近三百年的世界史上是罕見的,它為中華文明寫下了深深的恥辱。 三、信仰是民眾的憲法權利 鎮壓法輪功信仰的要害,不是一個判斷對錯問題,而是作為政府的決策,有沒有滿足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們面對的問題是,上千萬處於社會底層的民眾,有沒有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思想言論和結社集會的基本權利;當這樣的基本憲法權利受到來自政府強權的干預、限制和侵犯之企圖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求政府服從怎樣的法律約束,遵循怎樣的法律程序。鎮壓法輪功信仰錯了,因為政府一方根本就沒有滿足這樣的程序要求。 中國(江澤民)政府公開鎮壓法輪功已經三年了,看來還會繼續下去。半個世紀的專制政權,在世紀之交又重複了一次鎮反、反右、四清、文革、嚴打式的政治運動,它告訴我們,中國的政治制度仍然在中世紀的隧道裏。這次運動對中國政治、經濟、外交和社會安定所造成的傷害,我們要很多年以後才會全盤看得清。這次運動再一次提醒我們,並且還將一次次提醒我們,不管是政府權力,還是知識精英,面對社會底層民眾的信仰權,要有充份的尊重。信仰的權利是憲法承諾的基本權利,民眾有權信仰他們要信的東西,不管他們信的東西在你我他的眼睛裏有多少高明或荒謬,他們有這個權。你要反對嗎?請按規則來,這個規則就是法律的約束。任意地使用政府權力,或者訴求於政府強權,只會造成災難。 在法輪功信仰遭到政府公開鎮壓三週年之際,我願意再一次呼籲,尊重法輪功信眾的信仰權。法輪功信眾和我們大家一樣,有憲法保障的信仰權。法輪功信眾有權信仰“真善忍”,就像中國XX黨的黨員有權信仰共產主義和三個代表的理論一樣;法輪功信眾有權崇敬李洪志先生,就像天主教徒有權崇拜教皇,佛教徒有權崇拜達賴喇嘛,科學家有權崇敬牛頓、愛因斯坦一樣;他們都有這個權利。如果法輪功信眾沒有“癡迷”法輪功的權利,那麼,我們所有人信仰真理的權利也就成了問題:你只能追隨強權,萬一哪天強權看你不順眼,你就會一夜之間成為“邪教”,不再有權堅持你的真理了,甚至你的肉體都會隨著你的精神在這個世界上消失,就像那些屈死在監獄、拘留所、勞教所和“轉化班”的法輪功信眾一樣。只有當上千萬法輪功信眾信仰權得到保障的時候,我們的信仰權才是有保障的。只有有了信仰的自由,我們的精神,我們的思想,我們的生活才可能是自由的。 謹以此文紀念法輪功信仰遭公開鎮壓三週年。(原載《議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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