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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評論:法輪功與中國代表團的尊嚴
【明慧網2002年7月19日】本文譯轉自澳洲新南威爾士法律學會2002年6月份學報,作者瑪麗.羅絲.利維拉尼是該學會的資深作家。

近一年來,法輪功“學員”(他們這樣稱呼自己)和外交與貿易部長亞歷山大.唐納之間一直在進行著一場謹慎的,鮮為人知的爭論。爭論的法律思考很有意思。

法輪功學員們信奉一項傳統的功法,鑽研能帶來身心健康的養生之道。他們在中國駐坎培垃的大使館前懸掛橫幅,向坐大巴士前來的中國遊客播放錄製好的節目,或者播放音樂,想方設法以引起公眾對在中國發生的[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的關注。

外交部長簽署了禁止這些“規定的物品”的行政令,連續三次都是在法律學會學報的付印之際。

根據1967年制定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第15節,外交部長有權簽署這樣的行政令。

該法令頒布後的35年中,前25年沒有一任部長頒發過行政令,禁止在抗議他國外交使團的公眾示威活動中使用“規定的物品”,但近十年卻有兩任外交部長行使了這一行政權力。

第一位是蓋瑞斯.伊文斯(Grareth Evans),他曾是一名專門研究公民自由的學院派律師,後在歷屆工黨執政期任外交部長(1988-1996)。1992伊文斯簽署行政令,勒令搬走離印度尼西亞大使館50米內一“規定的物品”(白色木頭十字架)。(案例見“Magno(東蒂文社團成員)與另一方對外交與貿易部長和其他幾方”,澳洲聯邦法院普通案例處)

一直在印度尼西亞駐坎培垃的大使館前抗議的東帝汶社團成員出庭辯論,指出根據1967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第15節所做出的1992第7號特別規定無效。該規定授權外交部長批准搬走十字架。

在第一次審訊中,法官歐爾尼裁定該規定無效,並且下令中止外長行為。

此案在向高院上訴時,被兩位法官(Gummow和French)擱置(因法官Ein-feld反對)。

判訣書中提出的考慮因素

總體上判訣書的大意是,在沒有和議會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行使部長的權力是應受指責的。並且,只有在有明顯證據表明現法令不足以達到目的的前提下,部長才能制定規定,批准採取行政行動。

外交使團需要保護是毫無異議的,並且澳大利亞也是1961年維也納外交公約的簽約國。更進一步的是,通過1967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第15節,澳大利亞將維也納公約之第22與29條定為法律。

這些條約責成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另一國家的外交使團,使其房產不受
損失,其成員的自由,人身或尊嚴不受攻擊,並防止任何侵犯和平,有損使團尊嚴的行為。

遭禁止的法輪功活動被說成是”有損外交使團的尊嚴。“

判訣書裏有一條論點是:一個被冒犯的政府的行為或許比在其使館門外抗議者的行為更有損於它的尊嚴。

在中國──法輪功的發源地,法輪功學員據稱遭到了[江氏集團]嚴重的迫害。之前,法輪功曾一度得到政府支持,但後來他的信仰不被[江氏集團所]容忍。

大量的學員據報被關押,受酷刑折磨,甚至被拷打致死,僅因為他們拒絕“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獨立的人權組織也證實了有關迫害的報告。

在坎培垃的中國大使館外可經常看到法輪功學員,他們最早是直接站在大使館前面,但現在站到馬路對面。

據一位修煉法輪功已二年的澳洲建築設計師,法輪功發言人約翰.德拉說,他們的標語和廣播只是譴責對迫害法輪功負主要責任的政府官員羅幹和江澤民。德拉說他們知道不能影響外交使團的正常工作。橫幅上的中文字寫的是“真、善、忍”,“全世界知道法輪大法好”,以及“和平呼籲制止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

德拉說,橫幅很重,上了些年紀的學員很難把它們舉起來。並且,大多數法輪功學員都有全職工作。所以他們想把橫幅掛起來,這樣人們就可以一直看到。

法輪功[學員]並不打算就外交部長的行為與其對簿公堂,但他們已向人權委員會(HRECO)提交了一份抗議書。該委員會工作人員史蒂夫.達費而德(Stephen Duffield)說他們將會試圖調解,如調解不成的話,他們將不得不提交給國會。

約翰.德拉說,他認為外交貿易部早些時候認為法輪功不願和解的誤會已消除,和外長與其他官員繼續對話將達成一個各方均能接受的折中方案,對此他持樂觀態度。

對部長自行處置權的質疑

行政權力的擴大目前已招來關注,這些關注與批評反恐怖分子的立法及在自由和被指稱的危險之間的權衡有關。針對這一點,前面所提到的Magno一案中的一些忽左忽右的司法觀點就變得有意思了。

一位法官評論說,該規定允許部長形成一個觀點,但並沒有授權讓他們來充當仲裁人,裁決甚麼能對外交使團的安寧構成威脅。要做到這一點,法令本身就必須有非常具體的權力。

然而,行使維也納公約的職責並沒有限制澳大利亞政府去施行現有的法律,相反可以擴大到“將額外的法律義務實施或擴展到社區頭上。”

事已至此,人們或許會追究部長的動機:他行動的目的是否超出法令之外? (法輪功[學員]認為,部長的行政令是為了要保護澳大利亞對華貿易。)

再者,他的觀點是不是真是他自己的呢?正如一位法官所指出的,雖然法令出自於一項國際公約,我們不想讓一個眾所周知的獨裁專制的,或軍事性的政府插手或決定澳大利亞言論自由的程度。(據法輪功[學員]所說,簽署一份行政令的決定似乎是與中國外交部長訪問澳洲有關。)

一些援引自Magno一案的對外交使團尊嚴的看法非常有力:在外交特權與豁免權通過的三年後,一位法官說,外交使團其實都是政治團體,他們應對人們用一些粗魯、紊亂、嚴厲的措辭來表達對他們國家政策的不滿習以為常。

英國的法官們尤其會認為法輪功的做法無傷大雅。

一項英國決議認為,“外交使團的安寧不能誇大地詮釋成外交使團必須與所在國的公眾輿論隔絕開來,只要外交使團的工作能正常進行便可。”另一種意見認為,“有損使團尊嚴的是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行為,而政治示威本身損害不了使團的尊嚴。”

為了能安撫選民,議會議員可以推動並公布一項法令,但為了取悅強權利益又可制定規定來削弱或使同一法令無效,這已不是甚麼秘密了。

亞歷山大.唐納的行政令只在30天內有效,過後不得不重新簽署。或許這是對部長酌情處理權的一個謹慎的修飾,同時也有機會使政治示威者冷卻下來。

法輪功[學員]一直以自己能保持冷靜而自豪。像約翰.德拉這樣文靜、高尚、而平易近人的人決不是腦袋發熱之流。

但是,謙和不等於軟弱,經過身心錘煉的學員們已作好了迎接長夜的準備。

當日前一篇文章: 我對鑫諾衛星事件真假與否的看法
當日後一篇文章: 大法使我絕路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