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3月29日】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我是被非法關押在槎頭勞教所三大隊的法輪功修煉者,我現在就公民的信仰自由提出一些法律諮詢及對三大隊對待我們修煉者的情況反映一下。 從古至今,全世界的人們都有信仰神,有人修佛、修道等各種修煉的方法,如佛家、道家以及西方的猶太教、基督教等。在具體的修煉方式中他們都是採用盤腿打坐、禪坐、靜心是最基本的方式,甚至有些常人也是講究打坐的禪坐、靜心,然後再做事情,人們在心靜去掉雜念的情況下就可以把事情做得更好,如儒生、醫師,就包括一些現代人也是這樣。 但是,現在在這裏不准我們煉功,甚至還沒有煉功,只是坐在那裏把一條腿盤在另一條腿上,或者單手立掌胸前都不允許,做了就會銬起來(雙手銬在窗上罰站)有時銬在床架上可以坐著的,剛把腿盤上來(根本就煉不了功)就被銬在更高的位置,不讓坐下。有的雙手拉平,“一”字銬在床架上,有的雙手“V”型反扣在床架上。就算我們煉功,對於不相信煉功的人,對他們來說,也只不過是一個姿勢、動作,為甚麼不允許,我們煉功或盤著腿看書,單手立掌不影響任何人,更沒有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規範。為甚麼會出現所謂的一個不允許我們煉功、盤腿、單手立掌的道理呢?一個合法公民,就可以那麼輕易地被剝奪這個與生俱來的權利嗎?修煉的人修的是“真、善、忍”,修去自己的私心,修心性,煉自己的身體,達到精神與物質的一起提高、淨化自己,這難道不對嗎? 人民群眾煉功有甚麼罪?我煉功自己煉,何來“組織”的問題?我只代表我自己,我修煉了5年了,我最清楚法輪功好,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有是非分辨的能力,不好的我會那麼堅持嗎?對於我個人煉功的問題,國家憲法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嗎?沒有,那麼這個管理規定侵犯了我們最基本的、與生俱來的權利,合法嗎?能成立嗎?公民不是有信仰自由嗎?那麼這種做法不是維護甚麼正常秩序,而是阻止公民修煉,這合法嗎?還站在公正的立場嗎? 另外,我想諮詢一下,幾個人定的東西是法律嗎?我想就這個問題,向檢察官反映和諮詢有關的法律,因為我相信,正義終會得到伸張。針對這種不公正的對待,我們很多學員都採取絕食抗議,這是我們僅有能採取的方式,因為我們是修善的,不會向常人一樣以暴力相向。可是絕食後,我們一樣被銬起來,只要煉功或盤著腿,立一下掌。我們絕食後,這裏給插胃管,給插上就不拔下來,把我們綁在床上,手腳不能動,也就是說,要你再難受難受,而不真是為了讓你進食,這是不是打著人道主義的幌子加重迫害嗎?甚至在這裏灌食時,手銬起來,腳讓人按著,插時很容易窒息,有生命危險。當我們指出這一點時,三大隊的花少霞還說:就是你今天死在這裏,你要煉功,我都不答應,死後還要解剖身體,看是醫療事故,還是絕食造成的。意思是說,她們也不承擔責任。 2002年3月 廣州市黃埔大道西66號廣州市檢察院 檢查長/監查科 510623 TEL38282000 廣州市珠江新城省檢察院5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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