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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評論:為長春播放法輪功電視片申辯
文/胡平
【明慧網2002年3月26日】三月五日,長春有線電視網出現長達五十分鐘的法輪功電視片。此事不僅在當地,更在國際社會引起強烈關注。這是法輪功運用科技手段展開非暴力抗爭,突破專制當局新聞封鎖的一次驚人的舉動,其意義不可低估。

一位記者告訴我,他們曾經用電話對長春市居民作了隨機採訪。倒沒有甚麼人表示支援當局對法輪功的血腥鎮壓,不過有的受訪者抱怨說,法輪功這樣做干擾了他們正常地收看電視節目。海外互聯網上也有人貼出文章,指責法輪功這樣做侵犯了電視台、廣告商和電視觀眾的合法權益;“這種做法在美國也是違法的”。

其實,對那些指責法輪功的受訪者,記者應該接著再問一句:“那麼,你認為別人該怎麼辦呢?”江澤民政權命令所有的宣傳工具對法輪功展開文革式的大批判,法輪功的書籍、畫片及各種音象材料都被搜查沒收,幾個清華學生僅僅是用電腦傳遞法輪功受迫害的消息就被抓進監獄,任何人只要在公共場合大聲說一句“法輪功好”就橫遭逮捕。在這種情況下,法輪功想要向公眾講出自己的道理和真相,你說他們該怎樣辦呢?

這就使人聯想到某些人對八九民運的指責。某些人指責八九學生是“非法集會”、“非法佔領廣場”。他們說:“在美國,集會遊行也要事先申請獲得批准才可以的。”大家知道,最近幾個星期,東北的大慶和遼陽有數萬失業工人走上街頭示威抗議,這次示威抗議無疑也是在沒有得到當局批准並不顧當局阻止的情況下發生的,想必也對當地的正常秩序造成某種干擾或妨礙。耐人尋味的是,到目前為止,我還沒看見有誰在為當局幫腔,指責示威工人“違法”--是不是幫閒者正在等上級指示?

我在《從自由出發》一文裏曾經指出:所謂“非法”,本來是相對於“合法”而言。有“合法”才有“非法”。有了開放的大門才能禁止別人翻窗戶。如果大門被封死,別人當然有權跳窗戶,甚至有權撬屋頂,除非你把別人當囚犯。所謂翻窗非法的指控,只有在大門敞開之後才能成立──注意:必須是大門敞開,如果你只開了一條鑽都鑽不過去的小縫,那還不算數。

在基本人權遭到剝奪的地方,一切旨在爭取基本人權的抗爭都是合法的。合甚麼法?合自然法。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4/1/20476.html

當日前一篇文章: 法律的根本價值在於維護正義
當日後一篇文章: 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