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3月13日】頗具中國特色的標語文化可謂源遠流長,對處於政治化邊緣地帶的農村的某些標語作一番批判性的法律分析,往往可以發現蟄伏在標語之中明顯有悖於法律邏輯的荒謬觀念和赤裸裸的語言暴力。河南省濬縣屯子村一幅標語赫然寫道“依法上訪保護,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嚴懲”。這幅標語的“話外音”顯然是通過“嚴懲”這個關鍵詞警告當地百姓不要動輒上訪,給“地方官”找麻煩。之所以要在標語前面加上“依法上訪保護”,無非是想冠冕堂皇地打著法律的旗號,為於法無據的所謂“嚴懲”渲染“合法性”的輿論氛圍。 作為公民訴求公共權力救濟的民間路徑和維權途徑,上訪其實是申訴、控告、檢舉等法律術語的俗稱,上訪權也就是受憲法保障的申訴、控告、檢舉及批評建議的總稱。通過信訪向有關國家機關及領導反映問題,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上訪這種體制外的爭端解決機制對行政裁量及訴訟等體制內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明顯的補救效應和均衡效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滅和矯正政府體制內單向度解決糾紛潛在的不公正性。在我看來,上訪還是公眾對政府“用腳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對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檢驗。 在某些基層官員眼中,“上訪”就等於“鬧事”。他們視上訪者為“刁民”,錯誤地將反映問題者視為“不穩定因素”,認為上訪從顯性層面上講影響地方政府的形像和當地的社會穩定,從隱性層面上講影響自己個人的政績和仕途。個別貪官污吏還持有害怕因上訪而使自己的腐敗問題暴露的陰暗心理,對上訪千方百計地採取阻撓、壓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上訪權。更有甚者,打著所謂“依法治訪”的旗號,以所謂規範信訪秩序的名義,動輒將公眾正當的上訪視為非法,藉機壓制打擊,個別地方甚至將上訪的群眾作為“嚴打”整治的對像。 上訪其實是憲法賦予公民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基本政治權利,阻撓,壓制,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就是赤裸裸的違憲,而“違憲就是最大的違法”。1996年國務院制定的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件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人直接到上級行政機關走訪,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可見,所謂“越級上訪”依然屬於“依法上訪”的範疇,豈有不分青紅皂白而隨意“嚴懲”之理? 在中國民間源遠流長的上訪可謂是一種最傳統,最貼近市民社會的民意訴求機制,是市民社會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實踐證明,信訪既是公民參政議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勢群體維權的有效法寶。信訪是民怨的釋放通道,民情的反饋渠道,民聲的傳聲筒,民意的“用腳投票”的表達機制。實際上,惟有切實暢通信訪的渠道,才能提升社會秩序的“穩定係數”,才是善待公民上訪權的明智之舉。對上訪的壓制會直接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可能顛覆政府的公信力。個別地方屢有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就是公眾對基層政府所作所為極度失望而走極端的後果,對於這類群體性事件基層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上訪這種傳統制度需要實現與時俱進的制度創新,建議將信訪與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有機結合起來。 善待公民的上訪權,善待上訪的百姓,應當是有道義感的政府和有責任感的官員之德行。(人民法院報 2002/1/4 正義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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