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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集團的“法律” :代買火車票竟成犯罪行為
【明慧網2002年2月7日】代買火車票竟作為犯罪行為,成為被起訴的事實根據,這是發生在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審理法輪功學員曾建新一案中的情景。

2002年2月1日上午,在武漢市武昌區法院第四庭審室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曾建新。曾建新,男,現年40歲,一個玉雕手工藝者。1995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2000年國慶期間,因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證實大法、講清真相,10月18日被武昌區公安分局刑拘,11月24日被非法執行逮捕,羈押於武昌區青菱看守所。

對曾建新的“指控罪名”同其他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一樣,用來佐證的事實根據是二個:一是曾建新為其他想去北京和平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代買了火車票共20張,二是曾建新本人參與了2000年10月5日在天安門廣場上的護法活動。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從法律角度講,上述兩件事是不能作為犯罪行為而成為起訴的事實根據的。法律常識告訴人們,犯罪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作為,指行為人用積極的行為去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二是不作為,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自己應當履行的某種特定義務的行為。很明顯,起訴書中所說的二個事實根據不符合這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

作為法輪功受益者,在江澤民集團殘酷打壓法輪功,又堵塞和處罰依法上訪的法輪功群眾的形勢下,法輪功學員到天安門廣場用和平方式向政府和世人證實大法、表達心願、講清真相,並沒有觸犯刑法中任何一條規定,根本不是犯罪行為。幫助依法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代買火車票,竟也成為指控的罪名,真是荒唐至極!

在翻箱倒櫃也找不到法輪功修煉者任何一點違法亂紀材料的情況下,為使捏造的罪名成立,把法輪功修煉者正常的合法行動硬性定為非法,並作為起訴的根據,恣意曲解法律,愚弄百姓,堂而皇之地侵犯人權,甚而殘酷打壓,這就是大陸法院在江氏政治流氓集團淫威下審理案件的真實寫照!

迄今,曾建新仍被看守所超期非法關押(已歷時一年零三個多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案件審理法定期限之條款,曾建新一案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嚴重侵犯。但這種現象在中國公檢法系統受制於“610辦公室”而審理的“案件”中並不鮮見。如此肆意踐踏法律和侵犯人權,黑社會式地殘酷打壓,這就是現代“東廠”的翻版——江氏流氓集團凌駕法律之上,恣意妄為的真實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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