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12月30日】台北時報2002年12月28日刊登Theresa Chu的文章,說當香港準備就基本法23條制定反顛覆法時,全世界都注視著這個東方之珠會怎樣捍衛自由以及香港至今享受的法治。 文章說,最近幾天,歐洲議會、美國國務院、英國駐香港總領館、加拿大外交部及國際人權協會澳大利亞分部都通過決議或發表聲明,表達他們對23條的關注和反對。 目的在於壓制不同聲音的23條是與自由及人權相抵觸的。它也含有法律程序上的漏洞,不亞於是中國XX黨獨裁政權的又一次擴張。 香港現有法律 --- 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緊急控制條例和社團法 --- 已經足以對付23條所禁止的七宗罪,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法律界和行政界多數人士說沒有必要另立一個反顛覆法。 但香港政府堅持通過這個法律,儘管立法建議中對罪名的定義是模糊不清的。 根據23條,警察的權力將被擴大,警官可以進入私宅搜索並沒收物品而無需搜查令。這和中國的肆意搜索沒有甚麼兩樣。 再者,當外國人在香港之外從事這樣的活動時,他們將被視為違反上述七宗罪。23條的這種域外效力侵犯了言論自由、思想自由、集會自由以及新聞自由和宗教自由。 這些條款違反了基本法第39條。39條規定,對香港居民享受的權利及自由的限制不得違背適用於香港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條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條約》以及《國際勞工公約》。 它們也違背香港權利法中所維護的捍衛人權及自由的法律精神。香港人民和國際社會怎麼能容忍一部破壞基本法對人權及自由的保護並藐視現有法律的法律呢? 經過深入的分析,我們發現香港人民從沒有支持過與中國“反革命”罪相類似的23條。 產生23條的歷史背景是,1989年天安門事件後,中國政府害怕了,因而急於通過23條以強化對香港的控制。香港政府目前堅持就23條立法不過是它以香港人民的權利及自由為代價,向XX黨政治壓力低頭的又一例子。 9月下旬,香港政府公布了它的23條“諮詢文件”。文件中“外國政治機構”一章擴大了香港政府的權力,使其能夠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一些社團組織。它通過在立法中加入“與被大陸中央政府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的組織有從屬關係的”香港組織或團體來達到這一目的。 通過立法,XX黨違背了它在基本法第5條中規定的保持“一國兩制”50年不變的承諾。而且它把其倒行逆施的獨裁統治延伸到香港,因而侵犯了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權及自由。它也試圖把它鎮壓法輪功和其它和平組織的意願強加於香港。 香港政府不應以香港人民權利及自由為代價向現實政治低頭。它應該堅定地堅持民主和法治,並在“一國兩制”問題上勇敢地面對中國政府。 香港政府一定不要屈服於中國領導人的政治野心並犧牲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權利。否則就是徹底毀滅香港的自由民主形像及國際社會對香港實行法治的決心的信任。 我希望香港政府會理智地拒絕獨裁政權的擴張並聽取反對23條的人們的聲音。 註﹕本文作者是紐約人壽保險台灣公司助理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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