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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地區全體法輪大法佛學會針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致香港特區政府之公開信
【明慧網2002年12月22日】香港特區政府董建華特首、保安局葉劉淑儀局長及全體港府官員,你們好:

針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世界在關注著東方之珠如何捍衛近世紀以來建立的自由和法治。歐洲議會、美國國務院、英國總領事館、加拿大外交部、國際人權協會奧地利分部近日紛紛以決議或聲明之方式向港府表達擔憂及反對根據基本法23條制定反顛覆法的立場。在人權自由無國界的廿一世紀,對於這個在內容上反自由,反人權,壓制異己,程序上有嚴重瑕疵的立法,我們亦於此向港府表達最嚴正的關注。

從現行香港法令觀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等法令對於23條所禁制之七宗罪早已有相當規定,香港法政界經專業衡諸後多表示無另行立反顛覆法之必要,然而今天港府卻執意另立新法,而且立法所建議之罪行要件定義含混不清,警察調查權力的額外擴張,域外效力缺乏法源依據的適用處處侵犯新聞、言論、信仰、思想及集會結社自由,不僅違背了基本法第39條所規定對於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抵觸之立法精神,亦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權自由保護精神大相逕庭,此種逾越基本法人權自由的保障,罔顧現有法令規定的立法如何能見容於港人及國際社會?

然而基本法原本第23條類似「反革命罪」的規定就非港人所贊成,其歷史背景是中國政府對於六四事件的戒慎恐懼,欲以此條規定來加強對港的實質控制。而今日港府堅持第23條立法的背後不過是屈從於中共政治壓力,以港人的自由權利為代價的又一例證。中共透過立法手段不僅背棄了其在基本法第五條下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將落後的獨裁統治向港人延伸,直接侵犯港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更是企圖藉由第23條立法貫徹其打壓法輪功及其他和平團體的極權意志。

事實上今年港府對於打擊法輪功表示配合北京政策以來,對香港法輪功團體的合法活動在3月「阻街」事件所採取的司法暴力,於6月底阻止台灣及國外法輪功學員持合法簽證入境參加香港的合法活動,港府在思想、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上收縮尺度就逐漸為國際社會所關注。到了9月下旬,港府就第23條的《諮詢文件》立法建議中竟然在「外國政治性組織」項下以國家安全為由將其禁制的權力擴張行使到「該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取締的內地組織」。在香港大律師公會12月9日對《諮詢文件》回應的第182點認為這個立法建議根本逾越了基本法第23條的範圍,因為第23條並沒有授權特別行政區政府禁制內地有從屬關係的本地組織,大律師公會更明白在其回應第184點中指出「將來內地機關以國家安全為由禁制如法輪功等組織的分部和從屬組織,並且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謂有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輪功組織是這內地組織的分部和從屬組織,且已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時候,期望保安局局長稱那香港特別行政區團體不應在港被禁制簡直是天方夜譚。」當國際社會普遍肯定法輪功之真、善、忍的和平本質並給予法輪功公開活動的合法保護,而香港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受到非法律的政治因素壓迫,進而假23條立法為名助長中國領導人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將無法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和理解。

自香港回歸中國以來,榮景不再,人權自由的退步,舉世共睹。我們認為港府不應屈從於政治現實而以港人的自由權利為代價,而應本諸民主法治的世紀堅持,向中國政府堅持一國兩制到底。港府更不能因受迫於中國領導人之政治私慾而犧牲港人和香港法輪功學員的新聞、言論、信仰、思想及集會結社自由,使原本鮮明的開放形像蕩然無存,粉碎國際社會對香港堅持法治的信心。

我們希望香港政府保證中國政府反人權和反自由的行徑不在香港的土地上發生,保證在大陸對法輪功學員的人權迫害不會在香港的土地上重演。

我們期盼香港政府理性地拒絕獨裁政權的延伸,傾聽港人對於第23條立法反對的聲音以及世界各國對於港府的人權呼籲,堅持維護基本法一國兩制和人權法治的精神!

港府,請勿做歷史的罪人,在關鍵的時刻明智的抉擇將是香港之福。

亞洲地區全體法輪大法佛學會敬啟
西元2002年12月21日

當日後一篇文章: 我想對丈夫說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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